梁 沈 約 撰
夫天地之所貴者生,萬物之所尊者人,役智窮神,無幽不察,是以動作云,皆應天地之象。古先聖哲,擬辰極,制渾儀。夫隂陽氣,陶育羣品,精象所寄,是日月。羣生之性,章五才,五才之靈,五星是。曆所以擬天行而序七耀,紀萬國而授人時。黃帝使撓造六甲,容成制[00499]曆象,羲和占日,常儀占月。少昊氏有鳳鳥之瑞,以鳥名官,而鳳鳥氏司曆。顓頊之代,南正重司天,北正黎司地。堯復育重黎之後,使治舊職,分命羲、和,欽若昊天。故虞曰:「朞百有六旬六日,以閏月定四時成歲。」其後授舜,曰:「天之曆數在爾躬。」舜亦以命禹。爰及殷、周代,皆創業革制,而服色從之。順其時氣,以應天道,萬物羣生,蒙其利澤。王旣謝,史職廢官,故孔正春秋以明司曆之過。秦兼天下,自以水德,以十月[00500]正,服色上黑。興,襲秦正朔,北平侯張蒼首言律曆之,以顓頊曆比於六曆,所失差近。施用至武帝元封七年,太中夫公孫卿、壺遂、太史令司馬遷等,言曆紀廢壞,宜改正朔,易服色,所以明受之於天。乃詔遂等造曆。選鄧平、長樂司馬可及人間治曆者,十餘人。方士唐都分天部,落下閎運算轉曆。其法積八十一寸,則一日之分。閎與鄧平所治同。於是皆觀星度,日月行,更以算推,如閎、平法,一月之日十[00501]九日八十一分日之四十。詔遷用鄧平所造八十一分律曆,以平太史丞。至元鳳年,太史令張壽王上,以元年用黃帝調曆,「今隂陽不調,更曆之過」。詔下主曆使者鮮于妄人與治曆司農中丞麻光等十餘人雜候晦朔弦望十四氣。詔丞相、御史、將軍、右將軍史各一人雜候上林清臺,課諸疏密,凡十一家。起年盡五年。壽王課疏遠。元年不用黃帝調曆,效劾壽王逆天地,漢志無「效」字。「天地」,漢志作「天道」。不敬。詔勿劾。復候,盡[00502]六年,太初曆第一。壽王曆乃太史官殷曆。壽王再劾不服,竟下吏。至孝成時,劉向總六曆,列是非,作五紀論。向歆作統曆以說春秋,屬辭比,雖盡精巧,非其實。班固謂之密要,故曆志述之。校之何承天等六家之曆,雖六元不同,分章或異,至今所差,或日,或日數時,考其遠近,率皆六國及秦時人所造。其術斗分多,上不可檢於春秋,下不驗於、魏,雖復假稱帝王,祇足以惑時人耳。[00503]
光武建武八年,太僕朱浮上言曆紀不正,宜當改治。時所差尚微,未遑考正。明帝永平中,待詔楊岑、張盛、景防等典治曆,但改易加時弦望,未能綜校曆元。至元和年,太初失天益遠,宿度相覺浸多,候者皆知日宿差五度,冬至之日在斗十一度,晦朔弦望,先天一日。章帝召治曆編訢、李梵等綜核其狀。「綜核意狀」續漢志作「綜校其狀」。遂下詔稱:「春秋保乾圖曰:『百年斗曆改憲。』史官用太初鄧平術,有餘分一,在百年之域,行度轉差,浸以繆[00504]錯,琁璣不正,文象不稽。冬至之日,日在斗十度,「二十二度」後漢書集解引盧文弨說作「二十一度」。先立春一日,則四分之立春日。而以折獄斷刑,於氣已逆;用望平和,蓋亦遠矣。今改行四分,以遵堯順孔,奉天之文,同心敬授,儻獲咸熙。」於是四分法施行。黃帝以來諸曆以冬至在牽牛初者皆黜焉。和帝永元十四年,待詔太史霍融上言:「官漏刻率九日增減一刻,不與天相應,或時差至刻半,不如夏曆密。」其年十一月甲寅,詔曰:「漏所以節時分,定昏明。昏明長[00505]短,起於日去極遠近,日道周圜,不可以計率分。官漏九日增減一刻,違失其實,以晷景刻,密近有驗。今下晷景漏刻四十八箭。」其十四氣日所在,并黃道去極、晷景、漏刻、昏明中星,並列載于續律曆志。安帝延光年,「三年」續漢志作「二年」。中謁者亶誦上言當用甲寅元,河南梁豐云當復用太初。尚郎張衡、周興皆審曆,數難誦、豐,或不能對,或云失誤。衡等參案儀注,考往校今,以九道法最密。詔下公卿詳議。太尉愷等參[00506]議:「太初過天一度,月以晦西方。元和改從四分,四分雖密於太初,復不正。皆不可用。甲寅元與天相應,合圖讖,可施行。」議者不同。尚令忠上奏:「天之曆數,不可任疑從虛,以非易是。」亶等遂寢。靈帝熹平四年,五官郎中馮光、沛相上計掾陳晃等言:「曆元不正,故盜賊害。曆當以甲寅元,不用庚申,乞本庚申元經緯明文。」詔下府,與儒林明道術者詳議。羣臣會司徒府集議。議郎蔡邕曰:「曆數精微,術無常是。興承秦,[00507]曆用顓頊,元用乙卯。百有歲,孝武皇帝始改太初,元用丁丑。行之百八十九歲,孝章帝改從四分,元用庚申。今光等以庚申非,甲寅是。按曆法,黃帝、顓頊、夏、殷、周、魯,各自有元。光、晃所援,則殷曆元。昔始用太初丁丑之後,六家紛錯,爭訟是非。張壽王挾甲寅元以非曆,雜候清臺,課在下第。太初效驗,無所漏失。是則雖非圖讖之元,而有效於前者。及用四分以來,考之行度,密於太初,是新元有效於今者。故[00508]延光中,亶誦亦非四分,言當用甲寅元,公卿參議,竟不施行。且光之行,遲速進退,不必若一。故有古今之術。今術之不能上通於古,亦猶古術不能下通於今。光、晃以考靈耀本,十八宿度數至日所在,錯異不可參校。元和年用至今九十歲,而光、晃言隂陽不和,姦臣盜賊,皆元之咎。元和詔,文義著,非羣臣議者所能變易。」公從邕議,以光、晃不敬,正鬼薪法。詔勿治罪。[00509]
何承天曰:夫曆數之術,若心所不達,雖復通人前識,無救其敝。是以多歷年歲,未能有定。四分於天,出百年而盈一日。積代不悟,徒云建曆之本,必先立元,假言讖緯,遂關治亂,此之蔽,亦已甚矣。劉歆統法尤復疏闊,方於四分,六千餘年益一日。揚雄心惑其說,采太玄,班固謂之最密,著于志;司彪因曰「自太初元年始用統曆,施行百有餘年。」曾不憶劉歆之生,不逮太初,君言曆,幾乎不知而妄[00510]言歟。
光和中,穀城門候劉洪始悟四分於天疏闊,更以五百八十九紀法,百四十五斗分,造乾象法,制遲疾曆以步月行。方於太初、四分,轉精微矣。魏文帝黃初中,太史丞韓翊以乾象減斗分太過,後當先天,造黃初曆,以四千八百八十紀法,一千百五斗分。其後尚令陳羣奏,以「曆數難明,前代通儒多共紛爭。黃初之元,以四分曆久遠疏闊,魏受命,宜正[00511]曆明時。韓翊首建黃初,猶恐不審,故以乾象互相參校。歷年,更相是非,舍本卽末,爭長短而疑尺丈,竟無時而決。按公議,皆綜盡曲理,殊塗同,欲使效之璿璣,各盡其法,一年之間,得失足定,合於宜。」奏可。明帝時,尚郎楊偉制景初曆,施用至于晉、宋。古之曆者,鄧平能修舊制新,劉洪始減四分,定月行遲疾,楊偉斟酌兩端,以立多少之衷,因朔積分設差,以推合朔月蝕。此人,、魏之善曆者。然而洪之遲疾,[00512]不可以檢春秋,偉之五星,乖於後代,斯則洪用心尚疏,偉拘於同出上元壬辰故。
魏明帝景初元年,改定曆數,以建丑之月正,改其年月孟夏四月。其孟仲季月,雖與正歲不同,至於郊祀、迎氣,祭祠、烝嘗,巡狩、蒐田,分至啟閉,班宣時令,皆以建寅正。年正月,帝崩,復用夏正。楊偉表曰:「臣攬載籍,斷考曆數,時以紀農,月以紀,其所由來,遐而尚矣。乃自少昊,則玄鳥司分,顓頊帝嚳,則重、黎司天,唐帝、虞[00513]舜則羲、和掌日。代因之,則世有日官。日官司曆,則頒之諸侯,諸侯受之,則頒于境內。夏后之代,羲、和湎淫,廢時亂日,則載胤征。由此觀之,審農時而重人者,歷代然。逮至周室旣衰,戰國橫騖,告朔之羊,廢而不紹,登臺之禮,滅而不遵。閏分乖次而不識,孟陬失紀而莫悟,火猶西流,而怪蟄蟲之不藏。是時,天不協時,司曆不日,諸侯不受職,日御不分朔,人不恤,廢棄農時。仲尼之撥亂於春秋,託褒貶糾[00514]正,司曆失閏,則譏而之,登臺頒朔,則謂之有禮。自此以降,暨于秦、,乃復以孟冬歲首,閏後九月,中節乖錯,時月紕繆,加時後天,蝕不在朔,累載相,晉志「相」下有「襲」字。久而不革。至武帝元封七年,始乃寤其繆焉。於是改正朔,更曆數,使才通人,造太初曆,校中朔所差,以正閏分,課中星得度,以考疏密,以建寅之月正朔,以黃鍾之月曆初。其曆斗分太多,後遂疏闊。至元和年,復用四分曆,施而行之。至于今日,考察日蝕,率常在[00515]晦,是則斗分太多,故先密後疏而不可用。是以臣前以制典餘日,推考天路,稽之前典,驗之食朔,詳而精之,更建密歷,則不先不後,古今中天。以昔在唐帝,協日正時,允釐百工,咸熙庶績。欲使當今國之典禮,凡百制度,皆韜合往古,郁然足,乃改正朔,更曆數,以呂之月歲首,以建之月曆初。臣以昔在帝代,則法曰顓頊,曩自軒轅,則曆曰黃帝。暨至之孝武,革正朔,更曆數,改元曰太初,因名太初曆。今改[00516]元景初,宜曰景初曆。臣之所建景初曆,法數則約要,施用則近密,治之則省功,學之則易知。雖復使研桑心算,隸首運籌,重、黎司晷,羲、和察景,以考天路,步驗日月,究極精微,盡術數之極者,皆未如臣如此之妙。是以累代曆數,皆疏而不密,自黃帝以來,改革不已。
壬辰元以來,至景初元年丁巳,歲積四千四十六,算上。此元以天正建黃鍾之月曆初,元首之歲夜半甲朔旦冬至。[00517]
元法,萬一千五十八。
紀法,千八百四十。
紀月,萬千七百九十五。
章歲,十九。
章月,百十五。
章閏,七。
通數,十萬四千六百十。
日法,四千五百五十九。
餘數,九千六百七十。[00518]
周天,六十七萬千一百五十。
紀日歲中,按古曆無「紀日歲中」之名,開元占經一〇五景初曆條下卽作「歲中」,無「紀日」。十。
氣法,十。
沒分,六萬七千百一十五。
沒法,九百六十七。
月周,萬四千六百十八。
通法,四十七。
會通,七十九萬一百十。「二十」局本及晉志作「一十」。
朔望合數,六萬七千百一十五。[00519]
入交限數,七十萬千七百九十五。
通周,十萬五千六百十一。
周日日餘,千五百十八。
周虛,千十一。
斗分,四百五十五。
甲紀第一: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裏。
交會差率,四十一萬千九百一十九。
遲疾差率,十萬千九百四十七。[00520]
甲戌紀第: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裏。
交會差率,五十一萬六千五百十九。
遲疾差率,七萬千七百六十七。
甲申紀第: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裏。
交會差率,六十萬一百十九。
遲疾差率,四萬千五百八十七。
甲午紀第四:[00521]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裏。
交會差率,七十萬千七百四十九。
遲疾差率,一萬千四百七。
甲辰紀第五: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裏。按下術文謂,以交會紀差轉加前紀,得後紀交會差率。加之滿會通者去之,則月在日道表。本紀及下甲寅紀交會率皆滿會通去之後所得之數。故此紀首合朔俱應作「月在日道表」。
交會差率,萬七千百四十九。
遲疾差率,一十萬八千八百四十八。
甲寅紀第六: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裏。[00522]
交會差率,十四萬八百五十九。
遲疾差率,七萬八千六百六十八。
交會紀差,十萬千六百一十。求其數之所生者,置一紀積月以通數乘之,會通去之,所去之餘,紀差之數。以之轉加前紀,則得後紀。加之未滿會通者,則紀首之歲天正合朔,月在日道裏。滿去之,則月在日道表。加表滿在裏,加裏滿在表。
遲疾紀差,萬一百八十。求其數之所生者,置[00523]一紀積月,以通數乘之,通周去之,餘以減通周,所減之餘,紀差之數。以之轉減前紀,則得後紀。不足減者,加通周。
求次元紀差率,轉減前元甲寅紀差率,餘則次元甲紀差率。求次紀,如上法。
推朔積月術曰:置壬辰元以來,盡所求年,外所求,以紀法除之,所得算外,所入紀第,餘則入紀年數。年以章月乘之,如章歲而一積月,不盡閏餘。閏餘十以上,其年有閏。閏月以無中[00524]氣正。
推朔術曰:以通數乘積月,朔積分,如日法而一積日,不盡餘。以六十去積日,餘餘。餘命以紀,算外,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日。求次月,加餘十九,餘千四百一十九,餘滿日法從餘,命如前,次月朔日。餘千一百四十以上,其月。
推弦望,加朔餘七,餘千七百四十四,分一,分滿從餘,餘滿日法從餘,餘滿[00525]六十去之,餘命以紀,算外,上弦日。加得望、下弦、後月朔。其月蝕望者,定餘,如所近中節間限,限數以下者,按文義,「如」下應有「在」字。算上日。望在中節前後各四日以還者,視限數;望在中節前後各五日以上者,視間限。
推十四氣術曰:置所入紀年,外所求,以餘數乘之,滿紀法餘,不盡餘。餘滿六十去之,餘命以紀,算外,天正十一月冬至日。
求次氣,加餘十五,餘四百,分十一,[00526]分滿氣法從餘,滿紀法從餘,晉志「滿紀」上當有「小餘」二字。命如前,次氣日。
推閏月術曰:以閏餘減章歲,餘以歲中乘之,滿章閏得一月,餘滿半法以上亦得一月。數從天正十一月起,算外,閏月。閏有進退,以無中氣御之。
雪,十一月節。限數千二百四十二。間限千二百四十八。
冬至,十一月中。限數千二百五十四。間限千二百四十五。
寒,十月節。限數千二百三十五。間限千二百二十四。[00527]
寒,十月中。限數千二百一十三。間限千一百九十二。
立春,正月節。限數千一百七十二。間限千一百三十七。「三十七」局本及晉志作「四十七」。
雨水,正月中。限數千一百一十二。「一十二」局本作「二十二」。間限千九十三。
驚蟄,月節。限數千六十五。間限千二十五。「二十五」晉志則誤作「四十六」。局本作「三十六」,是。
春分,月中。限數千八。間限九百七十九。
清明,月節。限數九百五十一。間限九百二十五。
穀雨,月中。限數九百。間限八百七十九。
立夏,四月節。限數八百五十七。間限八百四十。
滿,四月中。限數八百二十二。「二十二」局本及晉志作「二十三」。間限八百一十三。[00528]「一十三」局本作「一十二」。
芒種,五月節。限數八百。間限七百九十九。
夏至,五月中。限數七百九十八。間限八百。「八百」局本及晉志作「八百一」。
暑,六月節。限數八百五。間限八百一十五。
暑,六月中。限數八百二十五。間限八百四十二。
立秋,七月節。限數八百五十九。間限八百八十三。
處暑,七月中。限數九百七。間限九百三十五。
白露,八月節。限數九百六十二。間限九百九十二。
秋分,八月中。限數千二十一。間限千五十一。
寒露,九月節。限數千八十。間限千一百七。[00529]
霜降,九月中。限數千一百三十三。間限一百五十七。局本及晉志「一」上有「千」字。
立冬,十月節。限數千一百八十。「八十」局本及晉志作「八十一」。間限千一百九十八。
雪,十月中。限數千二百一十五。間限千二百二十九。
推沒滅術曰:因冬至積日有餘者,加積一,以沒分乘之,以沒法除之,所得餘,不盡餘。餘滿六十去之,餘命以紀,算外,卽去年冬至後沒日。
求次沒,加餘六十九,餘五百九十,餘滿沒法得一,從餘,命如前。餘盡,滅。[00530]推五行用日:立春、立夏、立秋、立冬者,卽木、火、金、水始用日。各減其餘十八,餘四百八十,分六,餘命以紀,算外,各四立之前土用日。餘不足減者,加六十;餘不足減者,減餘一,加紀法;分不足減者,減餘一,加氣法。推卦用日:因冬至餘,六其餘,坎卦用日。加餘萬九十一,滿元法從餘,卽中孚用日。
求次卦,各加餘六,餘九百六十七。其四正[00531]各因其中日,六其餘。
推日度術曰:以紀法乘朔積日,滿周天去之,餘以紀法除之,所得度,不盡分。命度從牛前五起,宿次除之,不滿宿,則天正十一月朔夜半日所在度及分。
求次日,日加一度,分不加,經斗除斗分,分少退一度。
推月度術曰:以月周乘朔積日,滿周天去之,餘以紀法除之,所得度,不盡分,命如上法,則[00532]天正十一月朔夜半月所在度及分。
求次月,月加度十,分八百六;月加一日,度十,分六百七十九;分滿紀法得一度,則次月朔夜半月所在度及分。其冬下旬,夕在張心署。續漢志及錢大昕廿二史考異說「夕」作「月」;「也」作「之」。
推合朔度術曰:以章歲乘朔餘,滿通法分,不盡分。以分從朔夜半日度分,滿紀法從度,據文義「度分」下當有「分」字。命如前,則天正十一月合朔日月所共合度。[00533]
求次月,加度十九,分九百七十七,分四十,分滿通法從分,分滿紀法從度。經斗除其分,則次月合朔日月所共合度。
推弦望日所在度:加合朔度七,分七百五,分十,微分一,微分滿從分,分滿通法從分,分滿紀法從度,命如前,則上弦日所在度。加得望、下弦、後月合。
推弦望月所在度:加合朔度九十八,分千百七十九,分十四,數滿命如前,卽上弦月[00534]所在度。加得望下弦後月合。
推日月昏明度術曰:日以紀法,月以月周,乘所近節氣夜漏,百而一,明分。日以減紀法,月以減月周,餘昏分。各以加夜半,如法度。
推合朔交會月蝕術曰:置所入紀朔積分,以所入紀交會差率之數加之,以會通去之,餘則所求年天正十一月合朔去交度分。以通數加之,滿會通去之,餘則次月合朔去交度分。以朔望合數各加其月合朔去交度分,滿會通去[00535]之,餘則各其月望去交度分。朔望去交分加朔望合數以下,「加」晉志作「如」。入交限數以上者,朔則交會,望則月蝕。
推合朔交會月蝕月在日道表裏術曰:置所入紀朔積分,以所入紀下交會差率之數加之,倍會通去之,餘不滿會通者,紀首表,天正合朔月在表,紀首裏,天正合朔月在裏。滿會通去之,表在裏,裏在表。
求次月,以通數加之,滿會通去之,加裏滿在表,[00536]加表滿在裏。先交會後月蝕者,朔在表則望在表,朔在裏則望在裏。先月蝕後交會者,看食月朔在裏則望在表,朔在表則望在裏。交會月蝕如朔望會數以下,「會」晉志作「合」。則前交後會;如入交限數以上,則前會後交。其前交後會近於限數者,則豫伺之前月;前會後交近於限數者,則後伺之後月。
求去交度術曰:其前交後會者,今去交度分如日法而一,「今」依文義當作「令」。所得則却去交度。晉志「度」下有「分」字。其前會後交者,以去交度分減會通,餘如日法而一,所得則前[00537]去交度,餘皆度分。去交度十五以上,雖交不蝕。十以下是蝕,十以上虧蝕微少,光晷相及而已。虧之多少,以十五法。
求日蝕虧起角術曰:其月在外道,先交後會者,虧蝕西南角起;先會後交者,虧蝕東南角起。其月在內道,先交後會者,虧食西北角起;先會後交者,虧食東北角起。虧食分多少,如上以十五法。會交中者,蝕盡。月蝕在日之衝,虧角與上反。[00538]
月行遲疾度 損益率 盈縮積分 月行分
一日 十四度十四分 益十六 盈一初「盈一初」局本及晉志作「盈初」。 百八十
日 十四度十一分 益十 盈積分一十一萬八千五百十四 百七十七
日 十四度八分 益十 盈積分十萬千百九十一 百七十四[00539]
四日 十四度五分 益十七 盈積分十一萬四千五百七十一 百七十「七十」局本及晉志作「七十一」字。
五日 十四度一分 益十 盈積分十九萬千七十四 百六十七
六日 十度十四分 益七 盈積分四十五萬一千百四十一 百六十一[00540]
七日 十度七分 損 盈積分四十八萬千百五十四 百五十四
八日 十度一分 損六 盈積分四十八萬千百五十四 百四十八
九日 十度十六分 損十 盈積分四十五萬五千九百 百四十四[00541]
十日 十度十三分 損十 盈積分四十一萬百一十 百四十一
十一日 十度十一分 損十五 盈積分十五萬一千四十 百十九
十日 十度八分 損十八 盈積分十八萬千六百五十八 百十六[00542]
十日 十度五分 損十一 盈積分十萬五百九十六 百十
十四日 十度三分 損十 盈積分十萬四千八百五十七 百十一
十五日 十度五分 益十一 縮初 百十
十六日 十度七分 益十九 縮積分九萬五[00543]千七百十九 百十五
十七日 十度九分 益十七 縮積分十八萬千百六十 百十七
十八日 十度十二分 益十四 縮積分十五萬九千八百六十 百四十
十九日 十度十五分 益十一 縮積分十[00544]萬千六百八十九 百四十
十日 十度十八分 益八 縮積分十七萬千八百十八 百四十六
十一日 十度三分 益四 縮積分四十一萬百一十 百五十
十日 十度七分 損 縮積分四十[00545]萬八千五百四十六 百五十四
十日 十度十二分 損五 縮積分四十萬八千五百四十六 百五十九
十四日 十度十八分 損十一 縮積分四十萬五千七百五十一 百六十五
十五日 十四度五分 損十七 縮積分十[00546]五萬五千六百 百七十一
十六日 十四度十一分 損十 縮積分十七萬八千六十九「六十九」局本及晉志作「九十九」。 百七十七
十七日 十四度十一分 損十四 縮積分十七萬千百四十 百七十八
周日 十四度十三分有小分六百二十六 損十五有小分六百二十六 [00547]縮積分六萬千八百十六 百七十九有小分二百二十六
推合朔交會月蝕入遲疾曆術曰:置所入紀朔積分,以所入紀下遲疾差率之數加之,以通周去之,餘滿日法得一日,不盡日餘,命日算外,則所求年天正十一月合朔入曆日。
求次月,加一日,餘四千四百五十。局本「餘」上有「日」字。求望,加十四日,日餘千四百八十九。日餘滿日法成日,日滿十七去之。除餘如周日餘,日餘不足除者,減[00548]一日,加周虛。
推合朔交會月蝕定餘:以入曆日,晉志「日」下有「餘」字。乘所入曆損益率,以損益盈縮積分定積分。以章歲減所入曆月行分,餘以除之,所得以盈減縮加本餘。加之滿日法者,交會加時在後日;減之,不足者,交會加時在前日。月蝕者,隨定餘日加時。入曆在周日者,以周日日餘乘縮積分,定積分。以率損乘入曆日餘,「率損」局本及晉志作「損率」。以周日日餘乘之,以周日日度分并之,以損定積分,餘後定積分。以章歲[00549]減周日月行分,餘以周日日餘乘之,以周日度分并之,以除後定積分,所得以加本餘,如上法。
推加時:以十乘定餘,滿日法得一辰,數從起,算外,則朔望加時所在辰。有餘不盡者四之,如日法而一少,半,太。有餘者之,如日法而一強,半法以上排成之,不滿半法廢棄之。以強并少少強,并半半強,并太太強。得強者少弱,以之并少半弱,以之并半太弱,以之并太一辰弱。以所在辰命之,則[00550]各得其少、太、半及強、弱。其月蝕望在中節前後四日以還者,視限數;五日以上者,視間限。定餘如間限、限數以下者,以算上日。
斗十六分四百五十五
牛八
女十
虛十
危十七
室十六[00551]
壁九
北方九十八度分四百五十五
奎十六
婁十
胃十四
昴十一
畢十六
觜
參九[00552]
西方八十度
井十
鬼四
柳十五
星七
張十八
翼十八
軫十七
南方百一十度[00553]
角十
亢九
氐十五
房五
心五
尾十八
箕十一
東方七十五度
中節 日所在度[00554]
日行黃道去極度
日中晷景
晝漏刻
夜漏刻
昏中星
明中星
冬至十一月中斗二十一少
百一十五度
丈尺[00555]
四十五
五十五
奎六弱
亢少強
寒十二月節女二少
百一十強
丈尺寸
四十五八分
五十四二分[00556]
婁五半強「婁五」當作「婁五」。按景初曆二十四氣各數,基本上沿用四分曆,數字雖間有出入,則由於兩曆斗分微有差異所致。本表數字均據李銳四分術注所述方法,加以推算。以下凡差異較大者,加以改正。如僅尾數有出入,則指出正確之數,不加改正。
氐七強
寒十二月中,
虛女半強「虛女」當作「虛五」。「半強」當作「半弱」。
百一十太弱
丈一尺
四十六八分
五十二分
胃十一太強「太強」當作「半強」。
心半[00557]
立春正月節危十太弱
百六少弱
九尺六寸
四十八六分
五十一四分
畢五少弱
尾七半弱
雨水正月中室八太強
百一強[00558]
七尺九寸五分
五十八分
四十九二分
參六半弱
箕半弱「半弱」當作「半強」。
驚蟄二月節壁八強
九十五強
六尺五寸
五十三分[00559]
四十六七分
井十七少弱
斗初少
春分二月中
奎十四少強
八十九少強
五尺寸五分
五十五八分
四十四二分
鬼四[00560]
斗十一弱
清明三月節胃一半
八十少弱
四尺一寸五分
五十八三分
四十一七分
星四太
斗十一半
穀雨三月中昴二太[00561]
七十七太強
尺寸
六十五分
十九五分
張十七
牛六半
立夏四月節畢六太「畢六」當作「畢七」。
七十少弱
尺五寸二分[00562]
六十四分
十七六分
翼十七太
女十少弱
滿四月中參四少弱
六十九太
尺九寸八分
六十九分
十六一分[00563]
角太弱
危太弱
芒種五月節井十半弱
六十七少弱
尺六寸八分
六十四九分
十五一分
亢五太
危十四強[00564]
夏至五月中井二十五半強
六十七強
尺五寸
六十五
十五
氐十少弱
室十強
暑六月節柳三太強
六十七太強[00565]
尺七寸
六十四七分
十五三分
尾一太強
奎太強
暑六月中星四強
七十
尺
六十八分[00566]
十六
尾十五半強「半強」當作「半弱」。
婁太
立秋七月節張十二少
七十半強
尺五寸五分
六十三分
十七七分
箕九太強[00567]
胃九太弱
處暑七月中翼九半
七十八半強
尺寸三分
六十二分
十九八分
斗十少
畢太
白露八月節軫六太[00568]
八十四少強
四尺寸五分
五十七八分
四十二分
斗十一強
參五少強
秋分八月中角五弱
九十半強
五尺五寸二分「二分」當衍。[00569]
五十五二分
四十四八分
牛五少
井十六少強
寒露九月節
亢八半弱「半弱」當作「少弱」。
九十六太強
六尺八寸五分
五十六分
四十七四分[00570]
女七太
鬼少強
霜降九月中氐十四少強
百少強
八尺四寸
五十三分
四十九七分
虛六太
星太[00571]
立冬十月節尾四半強
百七少強
丈八寸三分「八寸三分」當衍。
四十八二分
五十一八分
危八強
張十五太強
雪十月中箕一太強
百一十一弱[00572]
丈一尺四寸
四十六七分
五十三分
室半強「半強」當作「太強」。
翼十五太「太」當作「太弱」。
雪十一月節斗六
百一十太強
丈尺五寸六分
四十五五分[00573]
五十四五分
壁半強
軫十五少強「少強」當作「少」。
右中節十四氣,如術求之,得冬至十一月中。加之得次月節,加節得其月中。中星以日所在正。置所求年十四氣餘四之,如法得一少,不盡少之,如法強。所以減其節氣昏明中星各定。晉志「所」下有「得」字。「定」下疑脫「數」字。
推五星術:[00574]
五星者,木曰歲星,火曰熒惑,土曰填星,金曰太白,水曰辰星。凡五星之行,有遲有疾,有留有逆。曩自開闢,清濁始分,則日月五星聚于星紀。發自星紀,並而行天,遲疾留逆,互相逮及。星與日會,同宿共度,則謂之合。從合至合之日,則謂之終。各以一終之日與一歲之日,通分相約,終而率之,歲數歲則謂之合終歲數,歲終則謂之合終合數。」依文義當作「歲則謂之合終歲數,終則謂之合終合數率旣定,則法數生焉。以章歲乘合數合月法,以紀法乘合數日度法,以章月乘[00575]歲數合月分,如合月法合月數,合月之餘月餘。以通數乘合月數,如日法而一餘,以六十去餘,餘星合朔餘。之餘朔餘。晉志「之」上有「大餘」二字。以通數乘月餘,以合月法乘朔餘,并之,以日法乘合月法除之,所得星合入月日數。餘以朔通法約之,晉志無「朔」字。入月日。局本「日」下有「餘」字。以朔餘減日法,餘朔虛分。以曆斗分乘合數,星度斗分。木、火、土各以合數減歲數,餘以周天乘之,如日度法而一,所得則行星度數,餘則度餘。金、水以周[00576]天乘歲數,如日度法而一,所得則行星度數,餘則度餘。木:合終歲數,千百五十五。
合終合數,千一百四十九。
合月法,萬一千八百十一。
日度法,百一十一萬七千六百七。
合月數,十。
月餘,萬一千一百十。
朔餘,十。
朔餘,四千九十。[00577]
入月日,十五。
日餘,百九十九萬五千六百六十四。
朔虛分,四百六十六。
斗分,五十萬千七百九十五。
行星度,十。
度餘,百四十七萬千八百。局本及晉志「八百」下有「六十九」三字。
火:合終歲數,五千一百五。
合終合數,千百八十八。
合月法,四萬五千百七十。[00578]
日度法,四百四十萬一千八十四。
合月數,十六。
月餘,萬。
朔餘,四十七。
朔餘,千六百十七。
入月日,十。
日餘,百五十八萬五千百十。
朔虛分,九百十。
斗分,百八萬六千五百四十。[00579]
行星度,五十。
度餘,百四十一萬千一百五十。
土:合終歲數,千九百四十。
合終合數,千八百九。
合月法,七萬千百七十一。
日度法,七百一萬九千九百八十七。
合月數,十。
月餘,五萬八千一百五十。
朔餘,五十四。[00580]
朔餘,千六百七十四。
入月日,十四。
日餘,六十七萬五千百六十四。
朔虛分,千八百八十五。
斗分,百七十萬千九十五。
行星度,十。
度餘,五百九十六萬千百五十六。
金:合終歲數,千九百七。
合終合數,千百八十五。[00581]
合月法,四萬五千百一十五。
日度法,四百十九萬五千五百五十五。
合月數,九。
月餘,四萬百一十。
朔餘,十五。
朔餘,千五百十五。
入月日,十七。
日餘,十九萬四千九百九十。
朔虛分,千十四。[00582]
斗分,百八萬五千一百七十五。
行星度,百九十。
度餘,十九萬四千九百九十。
水:合終歲數,一千八百七十。
合終合數,萬一千七百八十九。
合月法,十萬千九百九十一。
日度法,千一百七十萬七千一百十七。
合月數,一。
月餘,十一萬五千四百五十九。[00583]
朔餘,十九。
朔餘,千四百一十九。
入月日,十八。
日餘,千十四萬千百六十一。「四萬」下當有「四」字。
朔虛分,千一百四十。
斗分,五百十六萬千九百九十五。
行星度,五十七。
度餘,千十四萬四千百六十一。
推五星術曰:置壬辰元以來盡所求年,以合終[00584]合數乘之,滿合終歲數得一,名積合,不盡名合餘。以合終合數減合餘,得一者星合往年,得者合前往年,無所得,合其年。餘以減合終合數,度分。金、水積合,偶晨,奇夕。
推五星合月:以月數月餘各乘積合,餘滿合月法從月,積月,不盡月餘。以紀月除積月,所得算外,所入紀,餘入紀月。副以章閏乘之,依文義,「副」字疑衍。滿章月得一閏,以減入紀月,餘以歲中去之,餘入歲月,命以天正起,算外,星合月。其在[00585]閏交際,以朔御之。
推合月朔:以通數乘入紀月,滿日法得一積日,不盡餘。以六十去積日,餘餘,命以所入紀,算外,星合朔日。
推入月日:以通數乘月餘,合月法乘朔餘,并之,通法約之,所得滿日度法得一,則星合入月日,不滿日餘。命日以朔,算外,入月日。
推星合度:以周天乘度分,滿日度法得一度,不盡餘,命以牛前五度起,算外,星所合度。[00586]
求後合月,以月數加入歲月,以餘加月餘,餘滿合月法得一月,月不滿歲中,卽在其年;滿去之,有閏計焉,餘後年;再滿,在後年。金、水加晨得夕,加夕得晨。
求後合朔,以朔餘數加合朔月餘,其月餘上成月者,加餘十九,餘一千四百一十九。「一千」局本及晉志作「二千」。餘滿日法從餘,命如前法。
求後入月日,按所求者爲後合入月日,「後」下當有「合」字。以入月日、日餘加入月日及餘,按所加者爲一合的入月日及餘,「加」下當有「合」字。餘滿日度法得一。其前合朔餘滿其虛分者,去[00587]一日;後餘滿千四百一十九以上,去十九日;不滿,去十日,其餘則後合入月日,命以朔。求後合度,以度數及分,如前合宿次命之。
木:晨與日合,伏,順,十六日九十九萬七千八百十分,行星度百七十九萬五千百十八分,而晨東方,在日後。順,疾,日行五十七分之十一,五十七日行十一度。順,遲,日行九分,五十七日行九度而留。不行,十七日而旋。逆,日行七分之一,八十四日退十度,而復留[00588]十七日。復遲,日行九分,五十七日行九度而復順。疾,日行十一分,五十七日行十一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順,十六日九十九萬七千八百十分,行星度百七十九萬五千百十八分,而與日合。凡一終,百九十八日百九十九萬五千六百六十四分,行星十度百四十七萬千八百六十九分。
火:晨與日合,伏,七十日百七十九萬千六百一十五分,行星五十六度百十四萬九千[00589]百四十五分,而晨東方,在日後。順,日行十分之十四,百八十四日行百一十度。更順,遲,日行十分,九十日行四十八度而留。不行,十一日而旋。逆,日行六十分之十七,六十日退十七度,而復留十一日。復順,遲,日行十分,九十日,行四十八度而復疾。日行十四分,百八十四日行百一十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順,七十日百七十九萬千六百一十五分,行星五十六度百十四萬九千百四[00590]十五分,而與日合。凡一終,七百八十日百五十八萬五千百十分,行星四百一十五度百四十九萬八千六百九十分。
土:晨與日合,伏,十九日百八十四萬七千六百七十五分半,行星度六百四十九萬一千一百十一分半,而晨東方,在日後。順,行百七十分之十,八十六日行六度半而留。不行,十日半而旋。逆,日行十七分之一,百日退六度而復留。不行,十日半復順,日行[00591]十分,八十六日行六度半,在日前,夕伏西方。順,十九日百八十四萬七千六百七十五分半,行星度六百四十九萬一千一百十一分半,而與日合。凡一終,百七十八日六十七萬五千百六十四分,行星十度五百九十六萬千百五十六分。
金:晨與日合,伏,六日退四度,而晨東方,在日後而逆。遲,日行五分之,十日退六度。留,不行,七日而旋。順,遲,日行四十五分之十,四[00592]十五日行十度而順。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十四,九十一日行百五度而順。益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十一,九十一日行百一十度,在日後,而晨伏東方。順,四十日十九萬四千九百九十分,行星五十度十九萬四千九百九十分,而與日合。一合,百九十日十九萬四千九百九十分,行星如之。
金:夕與日合,伏,順,四十日十九萬四千九百九十分,行星五十度十九萬四千九百九十分,[00593]而夕西方,在日前。順,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十一,九十一日行百一十度而更順。遲,日行一度十四分,九十一日行百五度而順。益遲,日行四十五分之十,四十五日行十度而留。不行,七日而旋。逆,日行五分之,十日退六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逆,六日,退四度,而與日合。凡再合一終,五百八十四日十八萬九千九百八十分,行星如之。
水:晨與日合,伏,十一日退七度,而晨東方,在[00594]日後。逆,疾,一日退一度而留。不行,一日而旋。順,遲,日行八分之七,八日行七度而順。疾,日行一度十八分之四,十八日行十度,在日後,晨伏東方。順,十八日千十四萬四千百六十一分,行星十六度千十四萬四千百六十一分,而與日合。凡一合,五十七日千十四萬四千百六十一分,行星如之。
水:夕與日合,伏,十八日千十四萬四千百六十一分,行星十六度千十四萬四[00595]千百六十一分,而夕西方,在日前。順,疾,日行一度十八分之四,十八日行十度而更順。遲,日行八分之七,八日行七度而留。不行,一日而旋。逆,一日退一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逆,十一日退七度,而與日合。凡再合一終,百一十五日千八百九十六萬一千百九十五分,行星如之。
五星曆步術:以法伏日度餘,加星合日度餘,餘滿日度法得一從全,命之如前,得星日及度餘。以星行分母乘度分,如日度法得一,分不[00596]盡,半法以上,亦得一,而日加所行分,分滿其母得一度。逆順母不同,以當行之母乘故分,如故母而一,當行分。留者承前,逆則減之,伏不度,除斗分,按依義當作「經斗除斗分」。以行母率。分有損益,前後相御。
凡五星行天,遲疾留逆,雖率有常,至犯守逆順,難以術推。月之行天,猶有遲疾,況五星乎。唯日之行天有常,進退有率,不遲不疾,不外不內,人君德。
求木合終歲數法,以木日度法乘一木終之日,[00597]內分,周天除之,卽得。
求木合終合數法,以木日度法乘周天,滿紀法,所得復以周天除之,卽得。五星皆放此。
魏黃初元年十一月,己卯蔀首,己亥歲,十一月己卯朔旦冬至,臣偉上。」
劉氏在蜀,不改曆,當是仍用四分法。吳中令闞澤受劉洪乾象法於東萊徐岳字公河。故孫氏用乾象曆,至于吳亡。
晉武帝泰始元年,有司奏:「王者祖氣而奉其[00598]終,晉於五行之次應尚金,金生於己,於酉,終於丑,宜祖以酉日,臘以丑日。改景初曆泰始曆。」奏可。
史臣按鄒衍五德,周火行。衍生在周時,不容不知周氏行運。且周之曆年八百,秦氏卽有周之建國。周之火木,其易詳。且五德更王,唯有家之說。鄒衍以相勝立體,劉向以相生義。據以言,不得出此家者。假使卽劉向之說,周木行,秦氏代周,改其行運。若不相勝,[00599]則克木者金;相生則木實生火。秦氏乃稱水德,理非謬然。斯則劉氏所證不值矣。臣以張蒼雖是臣,生與周接,司秦柱下,覩圖。且秦雖滅學,不廢術數,則有周遺文雖不畢在,據水行,非虛作。賈誼取秦云:「土德。」蓋以是代秦。詳論說,各有其義。張蒼則以水勝周火,廢秦不班五德。賈誼則以土勝秦水,以秦一代。論秦、雖殊,而周火一。然則相勝之義,於長。若同蒼黜秦,則水、魏土、晉[00600]木、宋金;若同賈誼取秦,則土、魏木、晉金、宋火。難者云:「高斷蛇而神母夜哭,云赤帝殺白帝,然則非火而何?」斯不然矣。若火,則當云赤帝,不宜云赤帝。白帝何義況乎?蓋由是土德,土生乎火,秦是水德,水生乎金,斯則以土赤帝,秦以水德白帝。難者曰:「向云五德相勝,今復云土赤帝,何?」答曰:「五行自有相勝之義,自有相生之義。不得以相勝廢相生,相生廢相勝。相勝者,[00601]以土勝水耳;相生者,土自火,義豈相關。」崔寔四人月令曰:祖者,道神。黃帝之曰累祖,好遠遊,死道路,故祀以道神。合祖賦序曰:「合祖賦序曰」沈濤作「嵇含祖道賦序曰」。沈濤銅熨斗齋隨筆云:「此乃初學記卷十三禮部嵇含祖道賦序文。『合』乃『含』字之譌,傳寫又奪『嵇』字『道』字耳。」用丙午,魏用丁未,晉用孟月之酉。曰莫識祖之所由。說者云祈請道神,謂之祖有於道者,君行役,則列之於中路,喪者將遷,則稱名於階庭。或云,百代遠祖,名諡彫滅,墳塋不復存於銘表,游魂不得託於廟祧,故以初歲良辰,建華蓋,揚綵旌,將以招靈爽,庶衆祖之來憑云爾。[00602]「崔寔四民月令曰」至「庶衆祖之來憑云爾」,張元濟曰:「與上文不接,是禮志錯簡。」孫虨宋書考論:「此節論祖道,不當入之曆志。」又「四人月令」當作「四民月令」,蓋後人避唐諱追改。
晉江左時,侍中平原劉智,「晉江左時」晉志作「晉武帝時」。錢大昕廿二史考異云:「劉智字子房,司空寔之弟也。仕武帝朝,非江左時,志誤。」推百年斗曆改憲,以四分法百年而減一日,以百五十度法,十七斗分。飾以浮說,以扶其理。江左中領軍琅邪王朔之以其上元歲在甲,善其術,欲以九萬七千歲之甲開闢之始,何承天云「悼於立意」者。景初日中晷景,卽用四分法,是以漸就乖差。其推五星,則甚疏闊。晉江左以來,更用乾象五星法以代之,猶有前却。
宋太祖頗好曆數,太率更令何承天私撰新[00603]法。元嘉十年,上表曰:臣授性頑惰,少所關解。自昔幼年,頗好曆數,耽情注意,迄于白首。臣亡舅故祕監徐廣,素善其,有旣往七曜曆,每記其得失。自太和至太元之末,四十許年。臣因比歲考校,至今四十載。故其疏密差會,皆可知。夫圓極常動,七曜運行,離合去來,雖有定勢,以新故相涉,自然有毫末之差,連日累歲,積微成著。是以虞著欽若之典,周易明治曆之訓,言當順天以求合,非合以驗天。代雜候清臺,以昏[00604]明中星,課日所在,雖不可,月盈則蝕,必當其衝,以月推日,則躔次可知焉。捨易而不,役心於難,此臣所不解。堯典云「日永星火,以正仲夏」。今季夏則火中。「宵中星虛,以殷仲秋」。今季秋則虛中。爾來千七百餘年,以中星檢之,所差十七八度。則堯令冬至,日在須女十度左右。之太初曆,冬至在牽牛初,後四分及魏景初法,同在斗十一。臣以月蝕檢之,則景初今之冬至,應在斗十七。[00605]史官受詔,以土圭測景,考校至,差日有餘。從來積歲及交州所上,檢其增減,亦相符驗。然則今之至,非天之至。天之南,通鑑宋文帝元嘉二十一年「南」下有「至」字。日在斗十四矣。此則十九年七閏,數微多差。復改法易章,則用算滋繁,宜當隨時遷革,以取其合。案後志,春分日長,秋分日短,差過半刻。尋分在至之間,而有長短,因識春分近夏至,故長;秋分近冬至,故短。楊偉不悟,卽用之,上曆表云:「自古及今,凡諸曆[00606]數,皆未能並己之妙。」何此不曉,亦何以云。是故臣更建元嘉曆,以六百八一紀,半之度法,七十五室分,以建寅之月歲首,雨水氣初,以諸法閏餘一之歲章首。冬至從上日五時。日之所在,移舊四度。月有遲疾,合朔月蝕,不在朔望,亦非曆意。故元嘉皆以盈縮定其餘,以正朔望之日。伏惟陛下允迪聖哲,先天不違,劬勞庶政,寅亮鴻業,究淵思於往籍,探妙旨於未聞,窮神知化,罔不該覽。是以愚臣欣[00607]遇盛明,効其管穴。伏願以臣所上元嘉法下史官考其疏密。若謬有可採,庶或補正闕謬,以萬分。詔曰:「何承天所陳,殊有理據。可付外詳之。」太史令錢樂之、兼丞嚴粲奏曰:太率更令領國博士何承天表更改元嘉曆法,以月蝕檢今冬至日在斗十七,以土圭測影,知冬至已差日。詔使付外檢署。以元嘉十一年被勑,使考月蝕,土圭測影,檢署由來用偉景初法,冬至之日,日在斗十一度少。檢十一年七月十[00608]六日望月蝕,加時在卯,到十五日四更唱丑初始蝕,到四唱蝕旣,在營室十五度末。景初其日日在軫度。以月蝕所衝考之,其日日應在翼十五度半。按蝕旣在營室十五度末,以月衝一百八十二度考之,其日日應在「翼十六度半」。到十年十月十六日望月蝕,加時在酉,到亥初始食,到一更唱蝕旣,在鬼四度。景初其日日在女。以衝考之,其日日應在牛六度半。到十四年十月十六日望月蝕,按元嘉十三年十二月望月蝕,至元嘉十四年十二月望,已超過一蝕年,不當有月蝕。今推是年十一月丁亥望月蝕,原文有誤。加時在戌之半,到更四唱亥末始蝕,到更一唱食旣,在井十八度。按井僅有三十三度,原數顯誤。今推元嘉十四年十一月望月蝕應在「井二十六度」。景初其日日在斗[00609]十五。以衝考之,其日日應在斗十度半。按以此處所述各月蝕檢日所在,與景初曆所推者實差三度半,今景初其日日在斗二十五,則實際應在斗二十一度半。今推是月望月蝕在井二十六度,以衝考之,亦與此數相合。故應作「二十一度半」。到十五年五月十五日望月蝕,加時在戌,其日月始生而已,蝕光已生四分之一格,在斗十六度許。景初其日日在井十四。考取其衝,其日日應在井十。到十七年九月十六日望月蝕,加時在之少,到十五日未更一唱始蝕,到唱蝕十五分之十格,在昴一度半。景初其日在房。以衝考之,則其日日在氐十度半。凡此五蝕,以月衝一百八十度半考之,冬至[00610]之日,日並不在斗十一度少,並在斗十七度半間,悉如承天所上。去十一年起,以土圭測影。其年景初法十一月七日冬至,前後隂不影。到十年十一月十八日冬至,其十五日影極長。到十年十一月十九日冬至,其十六日影極長。到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冬至,其前後並隂不。按依上下文例,「見」下應有「影」字。到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冬至,十八日影極長。到十六年十一月日冬至,其十月十九日影極長。到十七年十一月十[00611]日冬至,其十日影極長。到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冬至,十一日影極長。按上下各例,以土圭測影,冬至各差三日,二十五日冬至,則應「二十二日影極長」。到十九年十一月六日冬至,其日影極長。到十年十一月十六日冬至,其前後隂不影。尋校前後,以影極長冬至,並差日。以月蝕檢日所在,已差四度。土圭測影,冬至差日。今之冬至,乃在斗十四間,如承天所上。承天法,每月朔望及弦,皆定餘,於推交會時刻雖審,皆用盈縮,則月有頻、頻,比舊法殊異。舊[00612]日蝕不唯在朔,亦有在晦及日。公羊傳所謂「或失之前,或失之後」。愚謂此一條自宜仍舊。員外散騎郎皮延宗難承天:「若晦朔定餘,紀首值盈,則退一日,便應以故歲之晦,新紀之首。」承天乃改新法依舊術,不復每月定餘,如延宗所難,太史所上。有司奏:「治曆改憲,經國盛典,爰及、魏,屢有變革。良由術無常是,取協當時。方今皇猷載暉,舊域光被,誠應綜覈晷度,以播維新。承天曆術,合可施用。宋十年,[00613]普用元嘉曆。」詔可。[00614]
曆志上第終 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