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太宗文皇帝御撰
昔者聖人擬宸極以運璿璣,揆天行而序景曜,分辰野,辨躔曆,敬農時,興物利,皆以系順兩儀,紀綱萬物者。然則觀象設卦,扐閏成爻,歷數之原,存乎此。逮乎炎帝,分八節以始農功,軒轅紀綱而闡契,乃使羲和占日,常儀占月,車區占星氣,「車區」武英殿本作「臾區」。伶倫造律呂,撓造甲,隸首作算數。容成綜斯六術,考定氣象,建五行,察發斂,起消息,正閏餘,述而著焉,謂之調曆。洎於少昊則鳳鳥司曆,顓頊則南正司天,陶唐則分命羲和,虞舜則因循堯法。及夏殷承運,周氏應期,正朔旣殊,創法斯異。傳曰:「火出,于夏月,于商四月,于周五月。」是故天置日官,諸侯有日禦,以和萬國,以協辰。至乎寒暑晦明之徵,隂陽生殺之數,啟閉升降之紀,消息盈虛之節,皆應躔次而無淫流,故能該浹生靈,堪輿天地。周德旣衰,史官失職,疇人分散,禨祥不理。秦並天下,頗推五勝,自以獲水德之瑞,用十月正。氏初興,多所未暇,百有餘載,襲秦正朔。爰[00477]及武帝,始詔司馬遷等議造曆,乃行夏正。其後劉歆更造夏統,以說左傳,辯而非實,班固惑之,采以志。逮光武中興,太僕朱浮數言曆有乖謬,于時天下初定,未能詳考。至永平之末,改行四分,七十餘年,儀式乃。及光和中,乃命劉洪、蔡邕共修律曆,其後司馬彪因之,以繼班史。今采魏文黃初已後言歷數行者,以續司馬彪云。靈帝時,會稽東部尉劉洪,考史官自古迄今曆注,原其進退之行,察其出入之驗,視其往來,度其終始,始悟四分於天疏闊,皆斗分太多故。更以五百八十九紀法,百四十五斗分,作乾象法,冬至日日在斗十度,按:自東漢改行四分,測定冬至日在赤道斗二十一度,沿用至唐未改。劉洪乾象曆亦用之。此志「二十二度」當爲「二十一度」之誤。以術追日、月、五星之行,推而上則合于古,引而下則應於今。其之,依易立數,遁行相號,潛處相求,名乾象曆。創制日行遲速,按:劉洪始創月行遲疾,故下有求月行遲疾術,宋書律歷志上亦謂洪「定月行遲疾」。此「日行」當爲「月行」之誤。兼考月行,隂陽交錯于黃道表裏,日行黃道,於赤道宿度復有進退。方於前法,轉精密矣。獻帝建安元年,鄭玄受其法,以窮幽極微,加注釋焉。魏文帝黃初中,太史令高堂隆復詳議歷數,更有改革。太史丞韓翊以[00478]以乾象減斗分太過,後當先天,造黃初曆,以四千八百八十紀法,千百五斗分。其後尚令陳羣奏,以:「歷數難明,前代通儒多共紛爭。黃初之元以四分曆久遠疏闊,魏受命,宜改曆明時,韓翊首建,猶鞏不審,故以乾象互相參校。其所校日月行度,弦望朔晦,曆年,更相是非,無時而決。案公議皆綜盡典理,殊塗同,欲使效之璿璣,各盡其法,一年之間,得失足定。」奏可。太史令許芝云:「劉洪月行術用以來且四十餘年,以復覺失一辰有奇。」孫飲議:「史遷造太初,其後劉歆以疏,復統。章和中,改四分,以儀天度,考合符應,時有差跌,日蝕覺過半日。至平中,「平」上脫「熹」字。劉洪改乾象,推天七曜之符,與天地合其敘。」董巴議云:「聖人跡太陽于晷景,效太隂於弦望,明五星於伏,正是非於晦朔。弦望伏者,歷數之綱紀,檢驗之明者。」徐岳議:「劉洪以曆後天,潛精內思十餘載,參校家太初、統、四分曆術,課弦望于兩儀郭間。而月行九歲一終,謂之九道;九章,百七十一歲,[00479]九道終;九九八十一章,五百六十七分而九終,進退牛前四度五分。學者務追合四分,但減一道六十分,分不下通,是以疏闊,皆由斗分多故。課弦望當以昏明度月所在,則知加時先後之意,不宜用兩儀郭間。洪加太初元十紀,減十斗下分,元起己丑,月行遲疾交會及黃道去極度、五星術,理實粹密,信可長行。今韓翊所造,皆用洪法,益斗下分,所錯無幾。翊所增減,致亦留思,然十術新立,猶未就悉,至於日蝕,有不盡效。效曆之要,要在日蝕。熹平之際,時洪郎,欲改四分,先上驗日蝕:日蝕在晏,加時在辰,蝕從下上,分侵。禦之後如洪言,海內識真,莫不聞,劉歆以來,未有洪比。夫以黃初年六月十九日戊辰加時未日蝕,乾象術加時申半強,於消息就加未,黃初以加辛強,乾象後天一辰半強近,黃初辰半遠,消息與天近。年正月丙寅朔加時申北日蝕,黃初加酉弱,乾象加午少,消息加未,黃初後天半辰近,乾象先天辰少弱,於消息先天一辰強,遠天。年十一月十九日庚申天文志與三國志魏志文帝紀皆謂「黃初三年十一月庚申晦,日有蝕之」。依黃初曆推算,是月大,庚申爲三十日。加時西南維日蝕,乾象加未初,消息加申,黃[00480]初加未強,乾象先天一辰遠,黃初先天半辰近,消息乾象近中天。年七月十五日癸未,日加壬月加丙蝕,乾象月加申,消息加未,黃初月加強,入甲申日,乾象後天辰,消息後一辰近,黃初後天六辰遠。年十一月十五日乙巳,日加丑月加未蝕,乾象月加巳半,於消息加午,黃初以丙午月加酉強,乾象先天辰近,黃初後天辰強遠,於消息於乾象先一辰。課日月蝕五,乾象四遠,黃初一近。」翊于課難徐岳:「乾象消息但可減,不可加。加之無可說,不可用。」岳云:本術自有消息,受師法,以消息奇,辭不能改,故列之正法消息。翊術自疏。
木以年五月十四日丁亥晨;黃初五月十七日庚辰見,先七日;乾象五月十五日戊寅見,先九日。
土以年十一月十五日壬辰;「二十五日」武英殿本作「二十六」。乾象十一月二十八日丁亥見,「二十八日」武英殿本作「二十六日」。先五日;黃初十一月十八日甲申見,先八日。
土以年十月十一日壬申伏;乾象同,壬申伏;黃初已下十月七日戊辰伏,先四日。
土以年十一月十日壬;乾象十一月十五日乙巳見,先七日;黃初十一月十二日壬寅見,先十日。
金以年閏六月十五日丁丑晨伏;乾象六月二十五日戊午伏,先十九日;黃初六月二十二日乙卯伏,先二十三日。[00481]
金以年九月十一日壬寅;乾象以八月十八日庚辰見,先二十三日;黃初八月十五日丁丑見,先二十五日。
水以年十一月十七日癸未晨;乾象十一月十三日己卯見,先四日;黃初十一月十二日戊寅見,先五日。
水以年十月十日己酉晨伏;乾象十二月十五日辛亥伏,後二日;黃初十二月十四日庚戌伏,後一日。
水以年五月十八日辛巳夕;乾象亦以五月十八日見;黃初五月十七日庚辰見,先一日。
水以年六月十日丙午伏;乾象六月二十日癸丑伏,後七日;黃初六月十九日壬子伏,後六日。
水以年閏六月十五日丁亥晨;乾象以閏月九日辛未見,先十六日;黃初閏月八日庚午見,先十七日。
水以年七月七日己亥伏;乾象七月十一日癸卯伏,後四日;黃初以七月十日壬寅伏,後三日。
水以年十一月日於晷度十四日甲辰伏;乾象以十一月九日己亥伏,先五日;黃初十月八日戊戌伏,「十月」武英殿本作「十一月」。先六日。
水以年十月十八日戊夕;二曆同以十二月壬申見,俱先十六日。
凡四星伏十五;乾象七近二中,黃初五近一中。
郎中李恩議:「乙太史天度與相覆校,年七月、年十一月望與天度日皆差異,月蝕加時乃後天六時半,非從度之謂,定後天過半日。」董巴議曰:「昔伏羲始造八卦,作畫,以象十四氣。黃帝因之,初作調曆。歷代十一,更年五千,凡有七曆。顓頊以今之孟春正月元,其時正[00482]月朔旦立春,五星會于天歷,營室,冰凍始泮,蟄蟲始發,雞始號,天曰作時,地曰作昌,人曰作樂,鳥獸萬物莫不應和,故顓頊聖人曆宗。湯作殷曆弗復以正月朔旦立春節,更以十一月朔旦冬至元首,下至周魯及,皆從其節,據正四時。夏得天,以承堯舜,從顓頊故。禮記戴曰虞夏之曆,建正于孟春,此之謂。」楊偉請:「六十日中疏密可知,不待十年。若不從法,是校方員棄規矩,考輕重背權衡,課長短廢尺寸,論是非違分理。若不先定校曆之本法,而懸聽棄法之末爭,則孟軻所謂『方寸之基,可使高於岑樓』者。今韓翊據劉洪術者,知貴其術,珍其法。而棄其論,背其術,廢其言,違其,是非必使洪奇妙之式不傳來世。周家祿晉書校勘記:「非」衍文。若知而違之,於挾故而背師;「於」武英殿本作「是」。若不知而據之,是挾不知而罔知。」校議未定,會帝崩而寢。至明帝景初元年,尚郎楊偉造景初曆。表上,帝遂改正朔,施行偉曆,以建丑之月正,改其年月孟夏,其孟、仲、季月雖與夏正不同,至於郊祀蒐狩,班宣時令,皆以建寅正。年正月帝崩,復用夏正。其劉氏在蜀,仍四分曆。吳[00483]中令闞澤受劉洪乾象法於東萊徐岳,加解注。中常待王蕃以洪術精妙,用推渾天之理,以制儀象及論,故孫氏用乾象曆,至吳亡。武帝踐阼,泰始元年,因魏之景初曆,改名泰始曆。楊偉推五星尤疏闊,故元帝渡江左以後,更以乾象五星法代偉曆。自黃初已後,改作曆術,皆斟酌乾象所減斗分、朔餘、月行隂陽遲疾,以求折衷。洪術後代推步之師表,故先列之云。
乾象曆
上元己丑以來,至建安十一年丙戌,歲積七千百七十八年。
乾法,千一百七十八。
會通,七千一百七十一。
紀法,五百八十九。
周天,十一萬五千一百十。
通法,四萬千十六。
通數,十一。
日法,千四百五十七。
歲中,十。
餘數,千九十。
章歲,十九。
沒法,百。
章閏,七。
會數,四十七。
會歲,八百九十。[00484]
章月,百十五。
會率,千八百八十。
朔望合數,九百四十一。
會月,萬一千四十五。
紀月,七千百八十五。
元月,一萬四千五百七十。
月周,七千八百七十四。
周,百五十四。
推入紀
置上元盡所求年,以乾法除之,不滿乾法,以紀法除之,余不滿紀法者,入內紀甲年。滿法去之,入外紀甲午年。
推朔
置入紀年,外所求,以章月乘之,章歲而一,所得定積月,不盡閏餘。閏餘十以上,歲有閏。以通法乘定積月,假積日,滿日法定積日,不盡餘。以六旬去積日餘,命以所入紀,算外,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日。求次月,加餘十九,餘七百七十,餘滿日法從餘。餘六百八十四已上,其月。[00485]
推冬至
置入紀年,外所求,以餘數乘之,滿紀法餘,不盡餘。以六旬去之,按:以六旬去者爲大餘,依上文推朔術例,「以六旬去之」當作「以六旬去大餘」。命以紀,算外,天正冬至日。
求十四氣
置冬至餘,錢大昕廿二史考異云,當云「置冬至大餘,四其小餘」,今本脫「大餘四其」四字。加餘十五,餘五百一十五,滿千百五十六從餘,命如法。
推閏月
以閏餘減章歲,餘以歲中乘之,滿章閏一月。不盡,半法己上亦一,有進退,以無中月。似當作「不盡,半法已上亦得一,有進退,以無中月爲正」。疑「亦」下脫「得」字,「月」下脫「爲正」二字。
推弦望
加餘七,餘五百五十七半,餘如日法從餘,餘命如前,得上弦。加得望,加得下弦,加得後月朔。其弦望定餘四百一以下,以百刻乘之,滿日法得一刻,不盡什之,求分,以課所近節氣夜漏未盡,以算上日。
推沒
置入紀年,外所求,以餘數乘之,滿紀法積沒,有餘加盡積一。以會[00486]通乘之,滿沒法餘,不盡餘。餘命以紀,算外,冬至後沒日。求次沒,加餘六十九,餘六十四,滿其法從餘,無分滅。
推日度
以紀法乘積日,滿周天去之,余以紀法除之,所得度。命度以牛前五度起,宿次除之,不滿宿,卽天正朔夜半日所在。求次日,加一度,經斗除分;分少,損一度紀法,加焉。
推月度
以月周乘積日,滿周天去之,余滿紀法度,不盡分,命如上,則天正朔夜半月所在度。求次月,月加度十,分百五十八。月加一日,度十,分百一十七,滿法得一度。其冬下旬,夕在張、心署之。「夕」後漢書郡國志下作「月」。錢大昕廿二史考異謂隋書刑法志陳制,晦、朔、八節、六齊、月在張心日,並不得行刑。然則當以作「月」爲是。
推合朔度
以章歲乘朔餘,滿會數分;不盡,分。以分從朔夜半日分,滿紀法從度,命如前,天正合朔日月所共會。求次月,加度十九,分百一十,分,金陵書局本「小分」下有「二十五」三字。疑金陵書局本係據李銳乾象術注補。而李原文「二十五」作「二十三」。分滿會數從分,分滿紀法[00487]後度,據李注,「後度」當作「從度」。經斗除分。求弦望日所在度,加合朔度七,分百十五,分十七半,分及度命如前,則上弦日所在度。加得望、下弦、後月合。求弦望月行所在度,加合朔度九十八,分四百八,分四十一,分及度命如前合朔,則上弦月所在。加得望、下弦、後月合。求日月昏明度,日以紀法,月以月周,乘所近節氣夜漏,百而一明分。日以減紀法,月以減月周,餘昏分。各以加夜半,如法度。
推月蝕
置上元年,外所求,以會歲去之,其餘年以會率乘之,如會歲積蝕,有餘加積一。會月乘之,如會率積月,不盡月餘。以章閏乘餘年,滿章歲積閏,以減積月,餘以歲中去之,不盡,數起天正。求次蝕,加五月,月餘千六百十五,滿會率得一月,月以望。
推卦用日
因冬至餘,倍其餘,坎用日。加餘千七十五,滿乾法從餘,[00488]中孚用日。求次卦,各加餘六,餘百。其四正各因共中日,而倍其餘。
推五行用
置冬至餘,據李銳乾象術注,「大」下當補「餘四其」三字,作「置冬至大餘,四其小餘」。加餘十七,餘九百十七,滿千百五十六從餘,得土用日。加餘十八,餘六百一十八,得立春木用日。加餘七十,餘百一十六,復得土。加土如得其火,金、水放此。
推加時以十乘餘,滿其法得一辰,數從起,算外,朔、弦、望以定餘。
推漏刻
以百乘餘,滿其法得一刻,不盡什之,求分,課所近節氣,起夜分盡;夜上水未盡,以所近言之。推有進退,進加退減所得。進退有差,起分度後,率四度轉增少,少每半者,而轉之,差滿止,曆五度而減如初。
月行道術
月行遲疾,周進有恆。會數從天地凡數,乘餘率自乘,如會數而一,過周分。以從周天,月周除之,曆日數。遲疾有衰,其變者勢。以衰減加[00489]月行率,日轉度分。衰左右相加,損益率。益轉相益,損轉相損,盈縮積。半周乘通法,如通數而一,以曆周減焉,朔行分。
日轉度分 列衰 損益率 盈縮積 月行分
一日十四度十分 一退減 益十 盈初 百七十六
日十四度九分 退減 益十 盈十 百七十五
日十四度七分 退減 益十九 盈四十 百七十
四日十四度四分 四退減 益十六 盈六十 百七十
五日十四度八分 四退減 益十 盈七十八 百六十六
六日十度十五分 四退減 益八 盈九十 百六十
七日十度十一分 四退減 益四 盈九十八 百五十八
八日十度七分 四退減李銳乾象術注謂當作「四退加」。 損四 盈百 百五十四
九日十度三分 四退減 損四 盈百 百五十
十日十度十八分 退減 損八 盈九十八 百四十六
十一日十度十五分 四退加 損十一 盈九十 百四十[00490]
十日十度十一分 退加 損十五 盈七十九 百四十九
十日十度八分 退加 損十八 盈六十四 百四十六
十四日十度六分 一退加 損十 盈四十六 百十四
十五日十度五分 一進減 損十一 盈十六 百十
十六日十度六分 進減 損十損不足反減五爲益,盈有五謂益而損縮初二十,故不足。李銳乾象術注謂文有舛誤,以意求之,當云「損不足反減五爲益,謂盈有五而損二十,故不足」。 盈五縮初 百十四
十七日十度八分 進減 益十八 縮十五 百十六
十八日十度十一分 四進減 益十五 縮十 百十九
十九日十度十五分 進減 益十一 縮四十八 百四十
十日十度十八分 四進減 益八 縮五十九 百四十六
十一日十度三分 四進減 益四 縮六十七 百五十
十日十度七分 四進加 損 縮七十一 百五十四
十日十度十一分 四進加 損四 縮七十一 百五十八
十四日十度十五分 四進加 損八 縮六十七 百六十
十五日十四度 四進加 損十 縮五十九 百六十六[00491]
十六日十四度四分 進加 損十六 縮四十七 百七十
十七日十四度七分 三曆初進加損十九 縮十一 百七十三大周日李銳乾象術注謂此文傳寫錯誤,依算數推之,當云「二進加,曆初大,周日」。
周日十四度九分 少進加 損十一 縮十 百七十五
周日分,千百。
周虛,千六百六十六。
周日法,五千九百六十九。
通周,十八萬五千十九。
曆周,十六萬四千四百六十六。
少法,一千一百一。
朔行分,萬一千八百一。
分,十五。
周半,一百十七。
推合朔入曆
以上元積月乘朔行分,分滿通數十一從分,分滿曆周去之,余滿周法得一日,不盡日餘。日餘命算外,所求合朔入曆。求次月,加一日,日餘五千八百十,分十五。求弦望,各加七日,日餘千百八十,分十九半,分各如法成日,日滿十七日去之。余如周分。不足除,減一日,加周虛。
求弦望定餘
置所入曆盈縮積,以通周乘之實。令通數乘日餘分,以乘損益率,以損[00492]益實,加時盈縮。章歲減月行分,乘周半差法,以除之,所得盈減縮加餘,如日法盈不足,朔加時在前後日。弦望進退餘,定餘。
求朔弦望加時定度
以章歲乘加時盈縮,差法除之,所得滿會數盈縮分,以盈減縮加本日月所在,盈不足,以紀法進退度,日月所在定度分。
推月行夜半入曆
以周半乘朔餘,如通數而一,以減入曆日餘。余不足,加周法而減焉,却一日。却得周日加其分,卽得夜半入曆。求次日,轉一日,因日餘到十七日,日余滿周日分去之,不直周日。其不滿直之,加周虛于余,餘皆次日入曆日餘。
求月夜半定度
以夜半入曆日餘,乘損益率,如周法得一,不盡餘,以損益縮積,餘無所損,破全法損之,夜半盈縮。滿章歲度,不盡分。通數乘分及余,余如周法從分,分滿紀法從度,以盈加縮減本夜半度及餘,定度。[00493]
求變衰法
以入曆日餘乘列衰,如周法得一,不盡余,卽穀知其日變衰。
求次曆
以周虛乘列衰,如周法常數,曆竟,輒以加變衰,滿列衰去之,轉次曆變衰。
求次日夜半定度
以變衰進加退減曆日轉分,分盈不足,章歲出入度。通數乘分及餘,而日轉加夜定度,李銳乾象術注,「夜」下當補「半」字。次日。竟曆不直周日,減餘十八,乃以通數乘之,直周日者加餘八百十七,以少分八百九十九,加次曆變衰,轉求如前。
求次日夜半盈縮
以變衰減加損益率,變損益率,而以轉損益夜半盈縮。曆竟損不足,反減入次曆,減加餘如上數。
求昏明月度
以曆月行分乘所近節氣夜漏,百而一明分。以減月行分昏分。分[00494]如章歲度,以通數乘分,以加夜半定度,昏明定度。余分半法以上成,李銳乾象術注,「成」下當有「一」字。不滿廢之。
求月行遲疾
月經四表,出入道,交錯分天,以月率除之,李銳乾象術注,「月率」當是「月周」之誤。曆之日。周天乘朔望合,如會月而一,朔合分。通數乘合數,餘如會數而一,退分。以從月周,日進分。會數而一,李銳乾象術注,當作「會數乘之,通數而一」。差率。
隂陽曆 衰 損益率 兼數
一日 一減 益十七 初
日 一減 益十六 十七
日 減 益十五 十
四日 四減 益十 四十八
五日 四減 益八 六十
六日 減 益四 六十八
七日 減減不足,反損爲加,謂益有一,當減三,爲不足。 益一過極損之謂月行半周度已過極則當損之。 七十[00495]
八日 四加 損 過極損之 七十
九日 四加 損六 七十一
十日 加 損十 六十五
十一日 加 損十 五十五
十日 一加 損十五 四十
十日限餘三千九百一十二,微分一千七百五十二。此後限。 一加曆初大,分日。 損十六 十七
少法,四百七十。
曆周,十萬七千五百六十五。
差率,萬一千九百八十六。
朔合分,萬八千百十八。
微分,九百一十四。
微分法,千百九。
推朔入隂陽曆
以會月去上元積月,餘以朔合分及微分各乘之,微分滿其法從合分,合分滿周天去之,其餘不滿曆周者,入陽曆;滿去之,餘入隂曆。餘皆如月周得一日,算外,所求月合朔入曆,不盡日餘。
求次月[00496]
加日,日餘千五百八十,微分九百一十四,如法成日,滿十去之,除餘如分日。隂陽曆竟互入端,入曆在前限餘前,後限餘後者月行中道。
求朔望定數
各置入遲疾曆盈縮分,會數乘分微分,盈減縮加隂陽日余,日餘盈不足,進退日而定。以定日餘乘損益率,如月周得一,以損益兼數,加時定數。
推夜半入曆
以差率乘朔餘,如微分法得一,以減入曆日餘,不足,加月周而減之,却一日。却得分日加其分,以會數約微分分,卽朔日夜半入曆。求次日,加一日,日餘十一,分十一,分如會數從余,余滿月周去之,加一日,曆竟下,日余滿分日去之,入曆初。不滿分日者直之,加餘千七百,分十一,入次曆。
求夜半定日
以通數乘入遲疾曆夜半盈縮及余,余滿周半分,以盈加縮減入隂陽日余,日餘盈不足,以月周進退日而定。以定日餘乘損益率,如月周得一,以損益兼數,夜半定數。
求昏明數
以損益率乘所近節氣夜漏,百而一明,以減損益率[00497]昏,而以損益夜半數昏明定數。
求月去極度
置加時若昏明定數,以十除之度,其餘而一少,不盡一強,少弱,所得月去黃道度。其陽曆以加日所在黃道曆去極度,隂曆以減之,則月去極度。強正弱負,強弱相並,同名相從,異名相消。其相減,同名相消,異名相從,無對互之,強進少而弱。
上元己丑以來,至建安十一年丙戌,歲積七千百七十八。
己丑 戊寅 丁卯 丙辰 乙巳 甲午 癸未
壬申 辛酉 庚戌 己亥 戊 丁丑 丙寅
推五星
五行:木,歲星;火,熒惑;土,填星;金,太白;水,辰星。各以終日與天度相約,周率、日率。章歲乘周,月法。章月乘日,月分。分如法,月數。通數乘月法,日度法。斗分乘周率,斗分。日度法用紀法乘周率,故此同以分乘之。
五星朔餘、餘。以通法各乘月數,日法各除之,爲大餘,不盡爲小餘。以六十去大餘。[00498]
五星入月日、日餘。各以通法乘月餘,以合月法乘朔小餘,並之,會數約之,所得各以日度法除之,則皆是。
五星度數、度餘。減多爲度餘分,以周天乘之,以日度法約之,所得爲度,不盡爲度余,過周天去之及斗分。
紀月,七千百八十五。 章閏,七。
章月,百十五。 歲中,十。
通法,四萬千十六。 日法,千四百五十七。
會數,四十七。 周天,十一萬五千一百十。
升分,一百四十五。
木:周率,六千七百十。 日率,七千百四十一。合月數,十。 月餘,六萬四千八百一。合月法,十萬七千七百一十八。 日度法,百九十五萬九千百五十八。朔餘,十。 朔餘,一千百七。入月日,十五。 日餘,百四十八萬四千六百四十六。朔虛分,一百五十。 升分,九十七萬四千六百九十。[00499]度數,十。 度餘,百五十萬九千九百五十六。
火:周率,千四百七。 日率,七千百七十一。合月數,十六。 月餘,萬五千六百十七。合月法,六萬四千七百十。 日度法,百萬六千七百十。朔餘,四十七。 朔餘,一千一百五十七。入月日,十。 日余,九十七萬千一十。朔虛分,百。 斗分,四十九萬四千一十五。度數,四十八。 度餘,一百九十九萬一千七百六。
土:周度,千五百十九。 日率,千六百五十。合月數,十。 月餘,五萬千八百四十。合月法,六萬七千五十一。 日度法,百七萬八千五百八十一。朔餘,五十四。 朔餘,五百十四。[00500]入月日,十四。 日余,十六萬六千百七十。朔虛分,九百十。 斗分,五十一萬一千七百五。度數,十。 度餘,一百七十萬千一百四十八。
金:周率,九千十。 日率,七千百一十。合月數,九。 月餘,十五萬千百九十。合月法,十七萬一千四百一十八。 日度法,五百十一萬千九百五十八。朔餘,十五。 朔餘,一千一百十九。入月日,十七。 日余,五萬六千九百五十四。朔虛分,百十八。 斗分,一百十萬八千一百九十。度數,百九十。 度余,五萬六千九百五十四。
水:周率,一萬一千五百六十一。 日率,一千八百十四。合月數,一。 月餘,十一萬一千百十一。[00501]合月法,十一萬九千六百五十九。 日度法,六百八十萬九千四百十九。朔餘,十九。 朔餘,七百七十。入月日,十八。 日餘,六百四十一萬九百六十七。朔虛分,六百八十四。 斗分,一百六十七萬六千百四十五。度數,五十七。 度餘,六百四十一萬九百六十七。
推五星
置上元盡所求年,以周率乘之,滿日率得一,名積合,不盡合餘。以周率除之,得一,星合往年。,合前往年。無所得,合其年。合餘減周率度分。金、水積合,奇晨,耦夕。
推星合月
以月數、月餘各乘積合,滿合月法從月,不盡月餘。以紀月去積月,余入紀月。副以章閏乘之,滿章月得一閏,以減入紀月,餘以歲中去之,命以天正算外,合月。其在閏交際,以朔禦之。
推入月日[00502]
以通法乘月餘,合月法乘朔餘,並以會數約之,所得滿日度法得一,則星合入月日。不滿日餘,命以朔算外。
推星合度
以周天乘度分,滿日度法得一度,不盡餘,命度以牛前五起。右求星法。
求後合月
以月數加月數,以月餘加月餘,滿合月法得一月,不滿歲中,卽合其年,滿去之,有閏計焉,餘後年;再滿,在後年。金、水加晨得夕,加夕得晨。
求後合朔日
以朔餘,加合月餘,上成月者,加餘十九,餘七百七十,餘滿日法從餘,命如前。
求後入月日術
以入月日、日餘,加合入月日及余,余滿日度法得一日,其前合朔餘滿其虛分者,減一日。。後餘滿七百七十以上者,去十九日,不滿,去十日,其餘則後合,入月日。
求後度
以度加度,度余加度余,滿日度法得一度。
木:伏十日。 百四十八萬四千六百四十六分。[00502]百六十六日。 伏行五度。百五十萬九千九百五十六分。 行四十度。除逆退十度,定行十八度。
火:伏百四十日。 九十七萬千一十分。六百十六日。 伏行一百一十度。四十七萬八千九百九十八分。 行百十度。除逆十七度,定行三百三度。
土:伏十日。 十六萬六千百七十分。百四十五日。 伏行度。一百七十萬千一百四十八分。 行十五度。除逆六度,定行九度。
金:晨伏東方八十日。 十一萬千九百八分。西方。二百四十六日。除逆六度,定行二百四十六度。 晨伏行百度。十一萬千九百八分。 東方。日度加西。伏十日,退八度。
水:晨伏十日。 六百一萬千五百五分。西方。三十二日。除逆一度,定行三十二度。伏行六十五度。六百一萬千五百五分。 東方。[00505]
五星曆步
以法伏日度及餘,加星合日度余,余滿日度法得一,從全命之如前,得星日及度。以星行分母乘度,餘如日度法得一,分不盡半法以上亦得一;而日加所行分,分滿其母得一度,逆順母不同,以當行之母乘故分,如故母而一,當行分。留者承前,遞則減之,伏不盡度,李銳乾象術注,「盡」當作「書」。經斗除分,以行母率,分有損益,前後相禦。凡言如盈約滿,皆求實之除;去及除之,取盡之除。李銳乾象術注謂此四語不類正文,鄭玄、闞澤並注乾象術,今兩家注已遺亡,疑此爲舊注賸文。
木:晨與日合,順,伏,李銳乾象術注、周家祿晉書校勘記皆謂當作「伏順」,術例固先言見伏,後言順逆。十六日百七十四萬千百十分,行星度百十萬四千六百七分,而晨東方,在日後。順,疾,日行五十八分之十一,五十八日行十一度。更順,遲,日行九分,五十八日行九度。留,不行十五日而旋。逆,日行七分之一,八十四日退十度。復留,十五日而順,日行五十八分之九,五十八日行九度。順,疾,日行十一分,五十八日行十一度,在日前,夕伏西方。十六日百七十四萬千百十分,行星度百十萬四千六百七分,而與日合。凡一終,百九十八日[00505]百四十八萬四千六百四十六分,行星四十度百五十萬九千九百五十六分。李銳乾象術注謂當作「三十三度」。
火:晨與日合,伏,順,七十一日百四十八萬九千八百六十八分,行星五十五度百十四萬千八百六十分半,而晨東方,在日後。順,日行十分之十四,百八十四日行一百一十度。更順,遲,日行十分之十,九十日行四十八度。留,不行十一日。旋,逆,日行六十分之十七,六十日退十七度。復留,十一日而順,日行十分,九十日行四十八度。復順,疾,日行十四分,百八十四日行百一十度,在日前,夕伏西方。七十一日百四十八萬九千八百六十八分,行星五十五度百十四萬千八百六十分半,而與日合。凡一終,七百七十九日九十七萬千一十分,行星四百一十四度四十七萬八千九百九十八分。
土:晨與日合,伏,順,十六日百一十萬千四百十六分半,行星一度百九十九萬五千八百六十四分半,李銳乾象術注謂當作「百九十萬」而晨東方,在日後。順,日行十五分之,八十七日半行七度半。留,不行十四日。旋,逆,日行十七分之一,百日退六度。復十四日而順,李銳乾象術注謂「復」下當補「留」字日行分,八十七日逆行七度半,李銳乾象術注謂「日」下當有「半」字。在[00506]日前,夕伏西方。十六日百一十萬千四百十六分半,行星一度百九十萬五千八百六十四分半,而與日合。凡一終,百七十八日十六萬六千百七十分,行星十度百七十萬千一百四十八分。
金:晨與日合,伏,逆,五日退四度,而晨東方,在日後。逆,日行五分度之,十日退六度。留,不行八日。旋,順,遲,日行四十六分之十,四十六日行十度而順。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十五,九十一日行一百六度。更順,益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十,九十一日行百一十度,在日後,晨伏東方。順,四十一日五萬六千九百五十四分,行星五十度五萬六千九百五十四分,而與日合。一合,百九十日五萬六千九百五十四分,行星亦如之。
金:夕與日合,伏,順,四十一日五萬六千九百五十四分,行星五十度五萬九千九百五十四分,而夕西方,在日前。順,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十,九十一日行百一十度。更順,減疾,日行一度十五分,九十一日行百六度而順。遲,日行四十六分之十,四十六日行十度。留,不行八日。旋,逆,日行五分之,十日退六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逆,疾,五日退四度,而與日合。凡再合一終,五百八十[00507]四日十一萬千九百八分,行星亦如之。
水:晨與日合,伏,逆,九日退七度,而晨東方,在日後。更逆,疾,一日退一度。留,不行日。旋,順,遲,日行九分之八,九日行八度而順。疾,日行一度四分之一,十日行十五度,在日後。晨伏東方,順,十六日六百四十一萬九百六十七分,行星十度六百四十一萬九百六十七分,而與日合,一合,五十七日六百四十一萬九百六十七分,行星亦如之。
水:夕與日合,伏,順,十六日六百四十一萬九百六十七分行星十度六百四十一萬九百六十七分,而夕西方,在日前。順,疾,日行一度四分之一,十日行十五度而順。遲,日行九分之八,九日行八度。留,不行日。旋,逆,一日退一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逆,遲,九日退七度,與日合。凡再合一終,一百一十五日六百一萬千五百五分,行星亦如之。[00508]
律曆志中第七終 晉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