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氏世範卷上
宋 袁采 撰
睦親
人之至親,莫過於父、兄弟。而父、兄弟有不和者,父或因於責善,兄弟或因於爭財。有不因責善爭財而不和者,世人其不和,或就其中分别是非,而莫明其由。蓋人之性,或寬緩,或褊急,或剛暴,或柔懦,或嚴重,或輕薄,或持檢,或放縱,或喜閑静,或喜紛拏;或所者,或所者,所禀自是不同。父必欲之性合於巳,之性未必然;兄必欲弟之性合於已,弟之性未必然。其性不可得而合,則其言行亦不可得而合,此父兄弟不和之根源。况凡臨之際,一以是,一以非;一以當先,一以當後;一以宜急,一以宜緩,其不齊如此。若互欲同於巳,必致爭論,爭論不勝,至於再,至於十數,則不和之情自兹而啟,或至於終身失歡。若悉悟此理,父兄者通情於弟,而不責弟之同於已;弟者仰承於父兄,而不望父兄惟已之聽,則處之際,必相和協,無乖爭之患。孔曰:父母幾諫,志不從,敬不違,勞而不怨。此聖人教人和家之要術,宜熟思之。
人之父或不思各盡其道,而互相責者,尤啟不和之漸。若各能反思,則無矣。父者曰:吾今日人之父,蓋前日嘗人之矣。凡吾前日親之道,每盡善,則者得於聞,不待教詔而知傚。倘吾前日親之道有所未善,将以責其,得不有愧於心?者曰:吾今日人之,則他日亦當人之父。今父之撫育我者如此,畀付我者如此,亦云厚矣。他日吾之待其,不異於吾之父,則可以俯仰無愧。若或不及,非惟有負於其,亦何顔以其父?然世之善人者,常善人父;不能孝其親者,常欲虐其。此無他,賢者能自反,則無徃而不善;不賢者不能自反,人則多怨,人父則多暴。然則自反之說,惟賢者可以語此。
慈父固多敗,孝而父或不察。蓋中人之性,遇強則避,遇弱則肆。父嚴而知所畏,則不敢非;父寛則玩易,而恣其所行矣。之不肖,父多優容;之愿慤,父或責之無巳。惟賢智之人,即無此患。至於兄友而弟或不㳟,弟㳟而兄不友,夫正而婦或不順,婦順而夫或不正,亦由此強即彼弱,此弱即彼強,積漸而致之。人父者,能以他人之不肖喻已,人者,能以他人之不賢父喻已父,則父慈而愈孝,孝而父亦慈,無偏勝之患矣。至如兄弟夫婦,亦各能以他人之不及者喻之,則何患不友、㳟、正、順者哉?
自古人倫賢否相雜,或父不能皆賢,或兄弟不能皆令,或夫流蕩,或妻悍暴,少有一家之中無此患者,雖聖賢亦無如之何。譬如身有瘡痍疣贅,雖甚可惡,不可决去,惟當寬懐處之。能知此理,則胷中泰然矣。古人所以謂父兄弟、夫婦之間,人所難言者如此。
之於父,弟之於兄,猶卒伍之於將帥,胥吏之於官曹,奴婢之於雇主,不可相視如朋輩。欲論曲直,若父兄言行之失,顯然不可掩,弟止可和顔幾諫。若以曲理而加之,弟尤當順受而不當辨。父兄者,當自省。
人言居家乆,和者本於能忍,然知忍而不知處忍之道,其失尤多。蓋忍或有藏蓄之意,人之犯我,藏蓄而不發,不過一再而已。積之既多,其發如洪流之决,不可遏矣。不若隨而解之,不置胷次,曰此其不思爾,曰此其無知爾,曰此其失誤爾,曰此其所者爾。曰此其利害寧幾何,不使之入於吾心?雖日犯我者十數,亦不至形於言而於色,然後忍之功效甚,此所謂善處忍者。
骨肉之失歡,有本於至微,而終至不可解者,止由失歡之後,各自負氣,不肯先下爾。朝夕羣居,不能無相失,相失之後,有一人能先下氣,與之話言,則彼此酬復,遂如平時矣。宜深思之。
興盛之家,長㓜多和協,蓋所求皆遂,無所爭。破蕩之家,妻孥未嘗有過,而家長每多責罵者,衣食不給,觸不諧,積忿無所發,惟可施於妻孥之前而巳。妻孥能知此,則尤當奉承。
高年之人。作有如嬰孺,喜得錢財微利,喜受飲食果實惠,喜與孩童玩狎。弟者,能知此而順適其意,則盡其歡矣。
人之孝行,根於誠篤。雖繁文末節不至,亦可以動天地,感鬼神。嘗世人,有親不務誠篤,乃以聲音笑貌繆㳟敬者,其不天地鬼神所誅,則幸矣。况望其世世篤孝,而門戸昌隆者乎?茍能知此,則自此而徃,凡與物接,皆不可不誠。有識君,試以誠與不誠,較其乆逺,效驗孰多?
人當嬰孺之時,愛戀父母至切。父母于其嬰孺之時,愛念尤厚,撫育無所不至。蓋由氣血初分,相去未逺,而嬰孺之聲音笑貌,自能取愛於人。亦造物者設自然之理,使之生生不窮。雖飛走微物亦然。方其初脫胎卵之際,乳飲哺啄必極其愛,有其,則䕶之不顧其身。然人於既長之後,分稍嚴而情稍疎,父母方求盡其慈,方求盡其孝。飛走之屬稍長,則母不相識認,此人之所以異於飛走。然父母於其㓜之時,愛念撫育,有不可以言盡者。雖終身承顔致養,極盡孝道,終不能報其少愛念撫育之恩,况孝道有不盡者。凡人之不能盡孝道者,請觀人之撫育嬰孺,其情愛如何,當終自悟。亦由天地生育之道所以及人者至廣至,而人之囬報天地者何在?有對虛空焚香跪拜,或召羽流齊醮上帝,則以能報天地,果足以報其萬分之一乎?况有怨咨于天地者,皆不能反思之罪。
人之有,多於嬰孺之時愛忘其醜,恣其所求,恣其所,無故呌號,不知禁止,而以罪保母。凌轢同輩,不知戒約,而以咎他人。或言其不然,則曰未可責。日漸月漬,養成其惡,此父母曲愛之過。及其年齒漸長,愛心漸疎,微有疵失,遂成憎怒,撫其疵,以惡。如遇親故,粧飾巧辭,歴歴陳數,斷然以不孝之名加之,而其實無他罪,此父母妄憎之過。愛憎之私,多先於母氏。其父若不知此理,則徇其母氏之說,牢不可解,父者,須詳察之。㓜,必待以嚴;壯,無薄其愛。
人之有,須使有業。貧賤而有業,則不至於飢寒;富貴而有業,則不至於非。凡富貴之弟,耽酒色,好博奕,異衣服、飾輿馬,與群伍,以至破家者,非其本心之不肖,由無業以度日,遂起非之心。人贊其非,則有餔啜錢財之利,常乘閒而翼成之,弟痛宜省悟。
抵富貴之家,教弟讀,固欲其取科第,及深究聖賢言行之精微。然命有窮達,性有昏明,不可責其必到,尤不可因其不到,而使之廢學。蓋弟知,自有所謂無用之用者存焉。史傳載故,文集妙詞章,與夫隂陽卜筮、方技說,亦有可喜之談,篇卷浩博,非嵗月可竟。弟朝夕於其間,自有資益,不暇他務。必有朋舊業儒者,相與往還談論,何至飽食終日,無所用心,而與人非?
人有數,飲食衣服之愛不可不均一,長㓜尊卑之分不可不嚴謹,賢否是非之迹不可不分别。㓜而示之以均一,則長無爭財之患。㓜而教之以嚴謹,則長無悖慢之患。㓜而有所分别,則長無惡之患。今人之於,喜者其愛厚,而惡者其愛薄,初不均平,何以保其他日無爭。少或犯長,而長或凌少,初不訓責,何以保其他日不悖。賢者或惡,而不肖者或愛,初不𠃔?當,何以保其他日不惡。
人之兄弟不和,而至於破家者,或由於父母憎愛之偏。衣服、飲食、言語、動靜,必厚於所愛,而薄於所憎。愛者意氣日横,憎者心不能平。積乆之後,遂成深讎。所謂愛之適所以害之。茍父母均其所愛,兄弟自相和睦,可以兩全,豈不甚善。
父母諸中有獨貧者,往往念之,常加憐恤。飲食衣服之分,或有所偏私,之富者,或有所獻,則轉以與之。此乃父母均一之心。而之富者,或以怨,此殆未之思。若使我貧,父母必移此心於我矣。
人於孫,雖其作多拂已意,亦不可深憎之。抵所愛之孫未必孝,或早夭,而暮年依託,及身後𦵏?祭,多是所憎之孫。其他骨肉皆然。請以他人已騐之觀之。
同母之,而長者或父母所憎,㓜者或父母所愛,此理殆不可曉。竊嘗細思其由,蓋人生一歳,舉動笑語,自得人憐,雖他人猶愛之,况父母乎?纔四歳至五六歳,恣性啼號,多端乖劣,或損動器用,冒犯危險。凡舉動言語,皆人之所惡,多癡頑,不受訓戒,故雖父母亦深惡之。方其長者可惡之時,正値㓜者可愛之日。父母移其愛長者之心,而更愛㓜者,其憎愛之心從此而分,遂成迤邐。最㓜者當可惡之時,下無可愛之者,父母愛無所移,遂終愛之,其勢或如此。人者,當知父母愛之所在,長者宜少讓,㓜者宜自抑。父母者,須覺悟,稍稍回轉,不可任意而行,使長者懐怨,而㓜者縱欲,以致破家。
父母於長多不之愛,而祖父母於長孫常極其愛。此理亦不可曉。豈亦由愛少而遷及之耶?
凡人之,性行不相逺,而有後母者,獨不父所喜。父無正室,而有寵婢者亦然。此固父之昵於私愛。然者,要當一意承順,則天理乆而自協。凡人之婦,性行不相逺,而有姑者,獨不舅姑所喜。此固舅姑之愛偏。然兒婦者,要當一意承順,則尊長乆而自悟。或父或舅姑終於不察,則、婦無可奈何,加敬之外,任之而巳。
兄弟姪同居,至於不和,本非有所爭,由其中有一人設心不公,巳稍重,雖是毫末,必獨取於衆。或衆有所分,在已必欲多得,其他心不能平,遂啟爭端,破蕩家産,馴得而致患。若知此理,各懐公心,取於私,則皆取於私,取於公則皆取於公。衆有所分,雖果實之屬,直不數十金,亦必均平,則亦何爭之有?
兄弟姪同居,長者或恃長凌轢卑㓜,専用其財,自取溫飽,因而成私。簿出入,不令㓜者預知,㓜者至不免飢寒,必啟爭端。或長者處至公,㓜者不能承順,盗取其財,以不肖之資,尤不能和。若長者緫提綱,㓜者分幹細務,長必㓜謀,㓜必長聽,各盡公心,自然無爭。
兄弟姪貧富厚薄不同,富者既懐獨善之心,多驕傲。貧者不生自勉之心,多妬嫉。此所以不和。若富者時分惠其餘,不恤其不知恩。貧者知自有定分,不望其必分惠,則亦何爭之有?
朝廷立法,於分析一,非不委曲詳悉。然有果是竊衆營私,却於典買契中,稱係妻財置到,或詭名置産,官中不能盡行根究。有果是起於貧寒,不因祖父資産,自能奮立,營置財業;或雖有祖衆財産,不因於衆,别自殖立私財,其同宗之人,必求分析,至於經縣經州,經所在官府,累十數年,各至破蕩而後巳。若富者能反思,果是因衆成私,不分與貧者,於心豈無所慊?果是自置財産,分與貧者,明則髙義,幽則隂徳,豈不勝如連年爭訟,妨廢家務,必資褁粮,與囑託吏胥,賄賂官員之徒費耶?貧者亦宜自思,彼實竊衆,亦由辛苦營運,以至增置,豈可悉分有之?况實彼之私財,而吾欲受之,寧不自愧?茍能知此,則所分雖微,必無爭訟之費。
人有兄弟姪同居,而私財獨厚,慮有分析之患者,則置金銀之屬而深藏之,此愚。若以百千金銀計之,用以買産,歳收必十千。十餘年後,所謂百千者,我巳取之,其分與者,皆其息。况百千有息焉,用以典質營運,年而其息一倍,則所謂百千者,我已取之,其分與者,皆其息。况年再倍,不知其多少,何而藏之篋笥,不假此收息以利衆。余世人有將私財假於衆,使之營家,乆而止取其本者,其家富厚,均及兄弟姪,綿綿不絶,此善處心之報。亦有竊盗衆財,或寄妻家,或寄內外姻親之家,終其人用過,不敢取索,及取索而不得者,多矣。亦有作妻家、姻親之家置産,其人所掩有者,多矣。亦有作妻名置産,身死而妻改嫁,舉以自隨者,亦多矣。凡百君,幸詳鑒此,止須存心。
兄弟同居,甲者富厚,常慮乙所擾。十數年間,或甲破壞而乙乃增進,或甲亡而其不能自立,乙反甲所擾者有矣。兄弟分析,有幸應分人典賣,而已欲執贖,則將所分舊産,邱邱叚叚平分,或以兩旁分與應分人,而已分處中。往往應分人未賣,而巳分先賣,反應分人執隣取贖者多矣。有諸父俱亡,作諸均分,而無兄弟者,分後獨昌,多兄弟者,分後浸微者。有多兄弟之人,不願作諸均分,而兄弟各自昌盛,勝於獨據全分者。有以兄弟累衆,而已累獨少,力求分析,而分後浸微,反不若累衆之人昌盛如故者。有以分析不平,屢經官求再分,而分到財産隨即破壞,反不若被論之人昌盛如故者。世人若知智術不勝天理,必不起爭訟之心。
兄弟義居,固世之美。然其間有一人早亡,諸父與姪其愛稍疎,其心未必均齊。長而欺瞞其㓜者有之,㓜而悖慢其長者有之。顧義居而交爭者,其相疾有甚於路人。前日之美,乃甚不美矣。故兄弟當分,宜早有所定。兄弟相愛,雖異居異財,亦不害孝義。一有交爭,則孝義何在?
兄弟姪,有同門異戸而居者,於衆宜各盡心,不可令兒婢僕有擾於衆。雖是細微,皆起爭之漸。且衆之庭宇,一人勤於掃洒,一人全不知顧。勤掃洒者,巳不能平,况不知顧者,縱其兒婢僕,常常狼籍,且不容他人禁止,則怒詈失歡,多起於此。
同居之人,有不賢者,非理以相擾。若間或一再,尚可與辨。至於百無一是,且朝夕以此相臨,極難處。同鄉及同官,亦或有此,當寬其懐抱,以無可奈何處之。
父之兄弟,謂之伯父、叔父,其妻謂之伯母、叔母。服制减於父母一等者,蓋謂其撫字教育有父母之道,與親父母不相逺。而兄弟之謂之猶,亦謂其奉承報孝有之道,與親不相逺。故㓜而無父母者,茍有伯叔父母,則不至於無所養;老而無孫者,茍有猶,則不至於無所。此聖王制禮立法之本意。今人或不然,自愛其而不顧兄弟之,有因其無父母,欲兼其財,百端以擾害之,何以責其猶之孝?故猶亦視其伯叔父母如仇讎矣。
人有數,無所不愛,而兄弟則相視如仇讎。往往其因父之意,遂不禮於伯父、叔父者。殊不知已之兄弟即父之諸,巳之諸即他日之兄弟。我於兄弟不和,則已之諸更相視傚,能禁其不乖戾否?不禮於伯叔父,則不孝於父,亦其漸。故欲吾之諸和同,須以吾之處兄弟者示之;欲吾之孝於巳,須以其善伯叔父者先之。凡人之家,有弟及婦女好傳逓言語,則雖謂舅姑、伯叔、妯娌,皆假合強之稱呼,非自然天屬,故輕於割恩,易於脩怨,非丈夫有逺識,則其役而不自覺,一家之中,乖變生矣。於是有親兄弟姪隔屋連牆,至死不相往來者,有無而不肯以猶後,有多而不以與其兄弟者。有不䘏兄弟之貧,養親必欲如一,寧棄親而不顧者。有不䘏兄弟之貧,𦵏?親必欲均費,寧留喪而不𦵏?者。其多端,不可概述。亦嘗有逺識之人,知婦女之不可諌誨,而外與兄弟相愛,常不失歡,私救其所急,私賙其所乏,不使婦人知之。彼兄弟之貧者,雖深怨其婦女,而重愛其兄弟,至於當分析之際,不敢以貧故而貪愛其兄弟之財産者。蓋由是識髙逺之人,不聽婦女之言,而先施之厚,因以得兄弟之心。
婦女之易生言語者,多出於婢妾之間。婢妾愚賤,尤無識,以言他人之短,失忠於主母。若婦女有識,能一切勿聽,則虛佞之言不復敢進。若聽之信之,從而愛之,則必再言之,言之,使主母與人遂成深讎,婢妾者,方洋洋得志。非特婢妾然,僕隷亦多如此。若主翁聽信,則房族、親戚、故舊皆失歡,而善良之僕佃,皆翻致誅責矣。
房族、親戚、隣居,其貧者纔有所闕,必請假焉。雖米鹽酒醋計錢不多,然朝夕頻頻,令人厭煩。如假借衣服器用,既損汚,因以質錢,借之者歴歴在心,日望其償。其借者非惟不償,行行常自若,且語人曰:我未嘗有纎毫假貸於他,此言一達,豈不招怨怒?一應親戚、故舊有所假貸,不若隨力給與之。言借則我望其還,不免有所索,索之既頻,而負償寃,主反怒曰:我欲償之,以其不當頻索,則姑巳之。方其不索,則曰:彼不下氣問我,我何而強還之?故索而不償,不索亦不償,終於交怨而後巳。蓋貧人之假貸,初無肯償之意,縱有肯償之意,亦何由得償?或假貸作經營,多以命窮計拙而折閲。方其始借之時,禮甚㳟,言甚遜,其感恩之心,可指日以誓。至他日責償之時,恨不以兵刃相加。凡親戚故舊,因財成怨者多矣。俗謂不孝怨父母,欠債怨財主。不若念其貧,隨吾力之厚薄,舉以與之,則我無責償之念,彼亦無怨於我。
孫有過,父祖者多不自知,貴宦尤甚。蓋孫有過,多掩蔽父祖之耳目,外人知之,竊笑而巳,不使其父祖知之。至於鄉曲貴宦人之進,有時稱道盛徳之不暇,豈敢言其孫之非。况自以孫賢,而以人言誣,故孫有彌天之過,而父祖不知。間有家訓稍嚴,而母氏猶有庇其之惡,不使其父知之。富家之孫不肖,不過耽酒、好色、賭愽、近人,破家之而已。貴宦之孫不止此。其居鄉,強索人之酒食,強貸人之錢財,強借人之物而不還,強買人之物而不償。親近群,則使之假勢以凌人。侵害善良,則多致飾詞以妄訟。鄉人有曲理犯法,認巳,名曰擔當。鄉人有爭訟,則偽作父祖之簡,干懇州縣,求以曲直。差夫借船,放稅免罪,以其所得酒色之娛,殆非一端。其隨侍,私令市賈買物,私令吏人買物,私託場務買物,皆不償其直。吏人補名,吏人免罪,吏人有優潤,皆必責其報。典賣婢妾,限以低價,而使他人填賠。或同院㳺狎,或干場務放稅,其他妄有求覔,亦非一端,不䘏誤其父祖,陷于刑辟。凡人父祖者,宜知此,常關防,更常詢訪,或庶幾焉。
弟有愚繆貪汚者,自不可使之仕宦。古人謂治獄多隂徳,孫當有興者。謂利人而人不知所自,則得福。今其愚繆,必以獄訟悉委胥輩,改易情,庇惡陷善,豈不與隂徳相反?古人謂:我多隂謀,道家所忌。謂害人而人不知所自,則得禍。今其貪汚,必與胥輩同謀,貨鬻公,以曲直,人受其寃,無所告訴,豈不謂之隂謀?士夫試歴數鄉曲,十年前宦族今能自存者,僅有幾家?皆前所致。有逺識者,必信此言。
同居父兄弟,善惡賢否相半。若頑狠刻薄、不惜家業之人先死,則其家興盛,未易量。若慈善長厚、勤謹之人先死,則其家不可救矣。諺云:莫言家未成,成家未生。莫言家未破,破家未。亦此意。
貧者養他人之,當於㓜時。蓋貧者無田宅可養,暮年惟望其反哺,不可不自其㓜時衣食撫養,以結其心。富者養他人之,當於既長之時。今世之富人,養他人之,多以諱,故欲及其無知之時撫養。或養所出至微之人,長而不肖,恐其破家,方議逐去,致其爭訟。若取於既長之時,其賢否可以粗。茍能温淳守已,必能所養如所生,且不致破家,亦不致興訟。
多固人之患,不可以多之故,輕以與人。須俟其稍長,其温淳守已,舉以與人,兩家獲福。如在襁褓,即以與人。萬一不肖,既破他家,必求宗,往往興訟,破我家,則兩家受其禍矣。
養異姓之,非惟祖先神靈不歆其祀,數世之後,必與同姓通婚姻者。律禁甚嚴,人多冐之,至啟爭端。設或人不之告,官不之治,豈可不思理之所在?江西養,不去其所生之姓,而以所養之姓冠于其上。若複姓者,雖于經律無,亦知惡其無别。如此。
同姓之,昭穆不順,亦不可以後。鴻鴈微物,猶不亂行,人乃不然,至於叔拜姪,於理安乎?况啟爭端。設不得巳,養弟、養姪孫以奉祭祀,惟當撫之如,以其財産與之。受所養者,奉所養如父,如古人嫂制服,如今人祖承重之意,而昭穆不亂,亦無害。
别宅、遺腹,宜及早收養教訓,免致身後論訟。或巳習愚下之人,方欲宗,尤難處。女亦然。或與雜濫之人通私,或婢妾因他逐去,皆不可不於生前早有辨明,恐身後有求宗,而暗昧不明,孫被其害者。
世有養孤遺者,及長,使僧道,乃從其姓,用其代。有族人出家,而借用有䕃人代,此雖無甚利害,然有還俗求宗者,官以文騐,則不可指非,此不可不防微。
賢德之人,族人及外親弟之貧,多收於其家,衣食教撫如已。而薄俗乃有貪其財産,於其身後強欲承重,以某人嘗以我嗣矣。故高義之,使人病於難行。惟當於平昔别其居處,明其名稱。若已嗣未立,或他人之弟年居已之長,尤不可不明嫌疑於平昔。娶妻而有前夫之,接脚夫而有前妻之,欲撫養不欲撫養,尤不可不早定,以息他日之爭。同入門及不同入門,同居及不同居,當質之於衆,明之於官,以絶爭端。若義有勞於家,亦宜早有所酬。義兄弟有勞有恩,亦宜割財産與之,不可拘文而盡廢恩義。
寡婦再嫁,或有孤女年未及嫁,如內外親姻有髙義者,寧若與之議親,使鞠養於舅姑之家,俟其長而成親。若隨母而義父之家,則嫌疑之間,多不自明。
中年以後喪妻,乃人之不幸。㓜㓜女無與之撫存,飲食衣服,凡闔門之,無與之料理,則難於不娶。娶在室之人,則少艾之心,非中年以後之人所能御。娶寡居之人,或是不能安其室者,亦不易制。兼有前夫之,不能忘情,或有親生之,豈免心?故中年再娶尤難。然婦人賢淑自守,和睦如一者,不無人,特難值耳。
婦人不預外者,蓋謂夫與既賢,外自不必預。若夫與不肖,掩蔽婦人之耳目,何所不至。今人多有游蕩賭愽,至於鬻田園,甚至於鬻其所居,妻猶不覺。然則夫之不賢,而欲求預外,何益?之鬻産,必同其母,而偽契字者有之。重息以假貸,而兼并之人不憚於論訟;貸鹽以轉貨,而官司責其必償,母者終不能制。然則之不賢,而欲求預外,何益?此乃婦人之不幸,之將奈何?茍夫能念其妻之可憐,能念其母之可憐,頓然悔悟,豈不甚善?
婦人有以其夫蠢懦,而能自理家務,計算錢穀出入,不能欺者。有夫不肖,而能與其同理家務,不致破蕩家産者。有夫死㓜,而能教養其,敦睦內外姻親,料理家務,至於興隆者,皆賢婦人。而夫死㓜,居家營生,最難。託之宗族,宗族未必賢,託之親戚,親戚未必賢,賢者不肯預人家。惟婦人自識算,而所託之人衣食自給,稍識公義,則庻幾焉。不然,鮮不破家。
人之男女,不可於㓜之時便議婚姻。抵女欲得託,男欲得偶,若論目前,悔必在後。蓋富貴盛衰,更迭不常,男女之賢否,須年長乃可。若早議婚姻,無變易,固甚善。或昔富而今貧,或昔貴而今賤,或所議之壻流蕩不肖,或所議之女狠戾不檢,從其前約則難保家,背其前約則薄義,而爭訟由之以興,可不戒哉!
男女議親,不可貪其閥閱之高,資産之厚。茍人物不相當,則女終身抱恨,况不和而生他者乎!
有男雖欲擇婦,有女雖欲擇壻,須自量我家女如何。如我愚癡庸下,若娶美婦,豈特不和,或有他。如我女醜拙狠妬,若嫁美壻,萬一不和,卒其棄出者有之。凡嫁娶因非偶而不和者,父母不審之罪。
古人謂周人惡媒,以其言語反覆紿女家,則曰男富;紿男家,則曰女美。近世尤甚,紿女家,則曰男家不求禮,且助出嫁遣之資;紿男家,則厚許其所遷之賄,且虚指數目。若輕信其言而成婚,則責恨欺,夫妻反目,至於仳離者有之。抵嫁娶固不可無媒,而媒者之言不可盡信如此。宜謹察於始。
人之議親,多要因親及親,以示不相忘,此最風俗好處。然其間婦女無逺識,多因相熟而相簡,至於相忽,遂至於相爭而不和,反不若素不相識而驟議親者。故凡因親議親,最不可託熟,闕其禮文,不可忘其本意,極於責,則兩家周緻,無他患矣。故有姪女嫁於姑家,獨姑氏所惡;甥女嫁於舅家,獨舅妻所惡;姨女嫁於姨家,獨姨氏所惡。皆由玩易於其初,禮薄而怨生。有不審於其初之過者。
嫁女須隨家力,不可勉強。然或財産寬餘,亦不可視他人,不以分給。今世固有生男不得力,而依託女家,及身後𦵏?祭皆由女者,豈可謂生女之不如男?抵女之心,最可憐。母家富而夫家貧,則欲得母家之財以與夫家;夫家富而母家貧,則欲得夫家之財以與母家。父母及夫者,宜憐而稍從之。及其男女嫁娶之後,男家富而女家貧,則欲得男家之財以與女家;女家富而男家貧,則欲得女家之財以與男家。男女者,亦宜憐而稍從之。若或割貧益富,此非宜,不從可。
人言光景百年,七十者稀,其倐忽易過。而命窮之人,晚景最不易過。率五十嵗前,過十年如十年;五十嵗後,過十年不啻十年。而婦人之享高年者,尤難過。率婦人依人而立,其未嫁之前,有好祖不如有好父,有好父不如有好兄弟,有好兄弟不如有好姪。其既嫁之後,有好翁不如有好夫,有好夫不如有好,有好不如有好孫。故婦人多有少壯享富貴,而暮年無聊者,蓋由此。凡其親戚,所宜矜念。
人之姑姨姊妹及親戚婦人年老,而孫不肖不能供養者,不可不收養。然須關防,恐其身故之後,其不肖孫却妄經官司,稱其人因飢寒而死,或稱其人有遺下囊篋之物。官中受其牒,必追證,不免有擾。須於生前令白之於衆,質之於官,稱身外無餘物,則免他患。抵要髙義之,須令無後患。
父母髙年,怠於管幹,多將財産均給孫。若父祖出於公心,初無偏曲,孫各能戮力,不游蕩,則均給之後,既無爭訟,必至興隆。若父祖緣有過房之,縁有前母後母之,縁有亡而不愛其孫,有雖是一等孫,自有憎愛,凡衣食財物所及,必有厚薄,致令孫力求均給,其父祖於其中暗有輕重,安得不起他日爭端?若父祖縁其孫內有不肖之人,慮其侵害他房,不得已而均給者,止可逐時均給財穀,不可均給田産。若均給田産,彼以已分所有,必邀求尊長立契典賣。典賣既盡,窺覰他房,從而婪取,必至興訟。使賢賢孫被其擾害,同於破蕩,不可不思。抵人之孫,或十數人皆能守巳。其中有一不肖,則十數均受其害,至於破家者有之。國家法令百端,終不能禁。父祖智謀百端,終不能防。欲延家祚者,鑒他家之已徃,思我家之未來,可不修徳熟慮,以長乆之計耶?
遺囑之文,皆賢明之人身後之慮。然亦須公平,乃可以保家。如刼於悍妻黠妾,因於後妻愛,中有偏曲厚薄,或妄立嗣,或妄逐,不近人情之,不可勝數,皆所以興訟破家。
父祖有慮孫爭訟者,常欲預遺囑之文,而不知風燭不常,因循不决,至於疾病危篤,雖中心尚然,而口不能言,手不能動,飲恨而死者多矣,况有神識昏亂者乎?
置義莊以濟貧族,族久必衆,不惟所得漸微,不肖弟得之,不以濟飢寒,或一醉之適,或一擲之娱,至有以其合得劵契預質於人,而所得不及其半者,此何益?若其所得之多,飽食終日,無所用心,擾暴鄉曲,紊煩官司,不若以其田置義學,能儒者擇師訓之,既之食,且有以周其困乏,亦不至生擾人,紊煩官司。
袁氏世範卷上j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