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卷第八衛禁,凡一十五條。
諸宿衛者,兵仗不得遠身,違者杖六十。若輒離職掌,加一等;别處宿者,加一等。主帥以上,各加等。
疏議曰兵仗者,謂横刀常帶,其甲矟弓箭之類,有時應執著者,並不得遠身;不應執帶者,常自近身。輒遠身者,各杖六十。其職掌之處,依次坐立,輒離職掌,加一等,合杖七十;即於别處宿者,加一等,合杖八十。「主帥以上,各加等」稱主帥以上,謂隊副以上,至將軍以下。兵仗遠身杖八十;輒離職掌,杖九十;别處宿者,杖一百,是「各加等」。
諸行宫,外營門、次營門與宫門同,內營牙帳門與殿門同,御幕門與上閤同。至御所,依上條。
疏議曰行宫,謂車駕行幸及所至安置之處。外營門、次營門與宫門同,闌入者得徒年。內營牙帳門與殿門同,闌入者得徒年半。御幕門與上閤同,闌入者絞。至御在所,依上條合斬。自餘諸犯,或以闌入論及應加減者,並同正宫殿之法。
諸宫內外行夜,若有犯法,行夜主司不覺,減守衛者罪等。
疏議曰:宫內外行夜,並置鋪持更,即是守衛者。有探更、行更之人。此行夜者,若當探行之處,有犯法者,行夜主司不覺,減守衛者罪等。謂上條闌入及越垣,守衛不覺減等。注云:「守衛,謂持時専當者。」行夜主司不覺犯法,皆減此持時専當人罪等。
諸本條無犯廟、社及禁苑罪名者,廟減宫一等,社減廟一等,禁苑與社同。
疏議曰:闌入廟、社及禁苑,本條各有罪名。其不立罪名之處,謂闌入至閾未踰,因入輒宿之類,各隨輕重,廟減宫一等,社減廟一等,禁苑與社同。
即向廟、社、禁苑射及放彈、投瓦石殺人者,各以鬥殺論,至死者加役流。
疏議曰:廟、社及禁苑,非人射及放彈投瓦石之所,若有輒向射及放彈投瓦石殺人者,各依鬥殺人罪法,若箭,徒年,瞎一目,徒年之類。至死者唯處加役流。
即箭至隊仗若闢仗內者,絞。
疏議曰:駕行皆有隊仗。或闢仗而行,忽有人射箭至隊仗所及至闢仗內者,各得絞罪。
諸於宫城門外,若皇城門守衛,以非應守衛人冒名自代及代之者,各徒一年。
疏議曰:謂宫城門外隊仗及傍城助鋪所,及朱雀等門所有守衛之處,以非應守衛人冒名自代及代之者,各得徒一年。
以應守衛人代者,各杖一百。京城門,各減一等。
疏議曰:謂以當色下直,非當上之人自代及代之者,各杖一百。京城門各減一等者,謂明德等諸門,非應守衛人自代,從一年徒上減一等;以應守衛人自代,從一百杖上減一等。
其在諸處守當,各減等。餘犯應坐者,各減宿衛罪等。
疏議曰:其在諸處,謂非皇城、京城等門,自餘內外捉道守鋪及别守當之處,相冒代者,各減京城等。以非應守衛人自代及代之者,各杖八十;以應守衛人自代及代之者,各杖七十。餘犯應坐者,謂非冒代之外,餘犯或兵仗遠身,輒離職掌及擅配割,或别驅使之類,本條應坐者,各減宿衛人罪等。若迯走違番,不在減例。
問曰:宿衛人以非應宿衛人冒名自代及代之者,入宫內,流千里;殿內絞」。若未入宫殿內,發,合得何罪?
荅曰:以非應宿衛人自代,重於闌入之罪。若未至職掌之處,發在宫殿內,止依闌入宫殿而科;如未入宫門發,律無正條,宜依「不應重」杖八十。其在宫外諸處冒代,未至職掌處,從「不應輕」笞四十。
諸越州鎮、戌城及武庫垣,徒一年;縣城杖九十。皆謂有門禁者。
疏議曰諸州及鎮戍之所,各自有城。若越城及武庫垣者,各合徒一年。越縣城,杖九十。縱無城垣籬栅亦是。注云:「皆謂有門禁者」。其州、鎮、戍在城內安置,若不越城,直越州、鎮垣者,止同下文「越官府廨垣」之罪。
越官府廨垣及坊市垣籬者,杖七十。侵壞者,亦如之。從溝瀆內出入者,與越罪同。越而未過,減一等。餘條未過,準此。
疏議曰:官府者,百司之稱,所居之處,皆有廨垣。坊市者,謂京城及諸州、縣等坊市。其廨院或垣或籬,輒越過者,各杖七十。侵,謂侵地。壞,謂壞城及廨宇垣籬,亦各同越罪,故云:「亦如之」。
注:「從溝瀆內出入者,與越罪同。」越而未過,减一等。餘條未過,準此。
疏議曰:溝瀆者,通水之渠。從此渠而入出,亦得越罪。越而未過,或在城及垣籬上,或在溝瀆中間,未得過者,從越州城以下,各得減一等。餘條未過,準此者,謂越皇城、京城、宫殿垣及關津應禁之處未過者,各得减罪一等。
即州、鎮、關、戍城及武庫等門,應閉,忘誤不下鍵,若應開毁管鍵而開者,各杖八十。
疏議曰:州、鎮、關、戍城、武庫,各有禁門,應閉皆須下鍵。其忘誤不下鍵,若應開毁管鍵而開者,各得杖八十。
錯下鍵及不由鑰而開者,杖六十。餘門各减一等。
疏議曰:錯下鍵,謂管鍵不相當者;及不由鑰而開者,謂不用鑰而開,各杖六十。餘門,謂縣及坊、市之類,官有門禁者。若應閉忘誤不下鍵,應開毁管鍵而開,各杖六十;錯下鍵及不由鑰而開,各笞四十。故云餘門各減等。
若擅開閉者,各加越罪等。即城主無故開閉者,與越罪同;未得開閉者,各减巳開閉一等。餘條未得開閉準此。
疏議曰:擅,謂非時而開閉者。州及鎮、戍、武庫門,而有非時擅開閉者,加越罪等,處徒年。縣城以下,擅開閉者,並加越罪等。城主無故開閉者,謂州、縣、鎮、戍等長官,主執鑰者,不依法式開閉,與越罪同。其坊正、市令,非時開閉坊、市門者,亦同城主之法。州、縣、鎮、戍城門,各徒一年,自縣城以下,悉與越罪同。旣云城主無故開閉,即是有故許開。若有警急,驛使及制敕速,非時至州、縣者,城主騐實,亦得依法開。依監門式,京城每夕分街立舖,持更行,夜鼓聲絶,則禁人行,曉鼓聲動,即聽行。若公使賫文牒者,聽,其有婚嫁,亦聽。注云:須得縣牒,喪病須相告赴,求訪醫藥,賫本坊文牒者,亦聽。其應聽行者,並得開坊市門。若有警急及收掩,雖州、縣亦聽非時而開。未得開閉者,謂未通人行者未開,尚得人行者未閉,各减巳開閉一等。餘條,謂宫殿門以下,有門禁之類,未開閉者,皆准此减一等。
諸私度關者,徒一年;越度者,加一等。注云:不由門越。
疏議曰水陸等關,兩處各有門禁,行人來往,皆有公文,謂驛使驗符劵,傳送據遞牒,軍防丁夫有總曆,自餘各請過所而度。若無公文,私從關門過,合徒一年。越度者,謂關不由門,津不由濟而度者,徒一年半。
已至越所而未度者,減五等。謂已到官司應禁約之處。餘條末度準此。
疏議曰:水陸關棧,兩岸皆有防禁。越度之人,已至官司防禁之所,未得度者,減越度五等,合杖七十。餘條未度準此者,謂城及垣籬,緣邊關塞,有禁約之處,已至越所而未度者,皆減巳越罪五等。若越度未過者,準上條減一等之例。
即被枉徒罪以上,抑屈不申,及使人覆訖,不與理者,聽於近關州縣具狀申訢,所在官司,即準狀申尚省,仍遞送至京。若無徒以上罪而妄陳者,即以其罪罪之。官司抑而不送者,減所訴之罪等。
疏議曰:關外有人被官司枉斷徒罪以上,其除免之罪,本坐雖不合徒,亦同徒罪之法。抑屈不申及使人覆訖不與理者,文稱及者,使人未覆,亦聽於近關州縣具狀申訴。所在官司,謂近關州縣,即汁狀申尚省,仍遞送至京。若勘無徒以上罪而妄訴者,妄訴徒、流,還得徒、流;妄訴死罪,還得死罪;妄訴除、免,皆準比徒之法。謂元無本罪而妄訴者。若實有犯,斷有出入而訴不平者,不當此坐。其應禁及散送,並依所訴之罪,準令遞之。若官司抑而不送者,减所訴之罪等。謂枉得死罪,官司不送,合徒年之類。
諸不應度關而給過所,取而度者,亦同。若冒名請過所而度者,各徒一年。
疏議曰不應度關者,謂有征役、番期及罪譴之類,皆不合輒給過所,而官司輒給;及身不合度關而取過所度者;若冒他人名請過所而度者,各徒一年。
即以過所與人及受而度者,亦準此。
疏議曰:以所請得過所而轉與人,及受他人過所而承度者,亦徒一年。但律文皆云度者得徒一年,明知未度者不合徒坐。若關司未判過所以前,準越關未度,各減五等之例。若巳判過所,未出關門,同未過,各減一等。其與過所人,旣因度成罪,前人未度,亦同減科。不應給過所而給者,不在減例。
若家人相冒,杖八十。主司及關司知情,各與同罪,不知情者不坐。即將馬越度、冒度及私度者,各減人等。餘畜減等。家畜相冒者,不坐。
疏議曰「家人不限良賤,但一家之人相冒,而度者,杖八十。旣無各字,被冒名者無罪。若冒度、私度、越度,由家長處分,家長雖不行,亦獨坐家長。此是家人共犯,止坐尊長之例。主司謂給過所曹司及關司。知冒度之情,各同度人之罪;不知冒情,主司及關司俱不坐。將馬越度、冒度、私度,各減人等者,越度杖一百,冒度、私度杖九十。餘畜減等者,除馬之外,應請過所者,並餘畜,越度杖八十,私度、冒度杖七十。其家畜相冒者,謂毛色、齒歲不同,相冒並不得罪。
諸關津度人,無故留難者,一日主司笞四十,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疏議曰:關謂判過所之處。津,直度人,不判過所者。依令,各依先後而度。無故留難不度者,一日主司笞四十,主司,謂關津之司。一日加一等,七日罪止杖一百。此謂非公使之人,若軍務急速而留難不度,致稽廢者,自從所稽廢重論。
諸私度有他罪重者,主司知情以重者論;不知情者,依常律。
疏議曰:私度者,謂無過所,從關門私度,止徒一年。或有避死罪逃亡,别犯徒以上罪,是名有他罪重。關司知情者,以故縱罪論,各得所度人重罪。「不知情者,依常律」謂不知罪人别犯之情者,依常律不斍故縱之法。
諸領人兵度關,而别人妄隨度者,將領主司以關司論。關司不覺,減將領者罪一等,知情者,各依故縱法。有過所者,關司自依常律;將領主司知情,減關司故縱罪一等,不知情者,不坐。
疏議曰:準令:兵馬出關者,依本司連冩敕符勘度;入關者,據部領兵將文帳檢入。而别有人妄隨度者,罪在領兵官司。故云:「將領主司以關司論」。知情與同罪,不斍減等。若知别有重罪,亦依重罪科之。關司不斍者,謂關司承將領者文簿,不斍别人隨度者。減將領者一等,謂減度者罪等。「知情者,各依故縱法」,稱「各」者,將領主司及關司俱得度人之罪。有過所者,關司判度,自依常律,不減將領主司之罪。若將領主司知情,減關司故縱罪一等;不知情者,不坐。
諸齎禁物私度關者,坐𧷢?論。𧷢?輕者,從私造、私有法。
疏議曰:禁物者,謂禁兵器及諸禁物,並私家不應有者。私將度關,各計𧷢?數,從坐𧷢?科罪,十疋徒一年,十疋加一等,罪止徒年。準𧷢?輕者,從私造、私有法。擅興律:私有甲一領、弩張,流千里;矟一張,徒一年半。私造者,各加一等。假令私將矟度關,平𧷢?直絹十疋,即從坐𧷢?科徒年,不計矟罪。將甲一領度關,從私有法流千里,即不計𧷢?而斷。
若私家之物,禁約不合度關而私度者,減等。
疏議曰:依關市令:「錦、綾、羅、縠、紬、綿、絹、絲、布、牦牛尾、真珠、金、銀、鐡,並不得度西邊、北邊諸關及至緣邊諸州興易。」從錦、綾以下,並是私家應有,若將度西邊、北邊諸關,計𧷢?減坐𧷢?罪等。其私家不應有,雖未度關,亦没官。私家應有之物,禁約不合度關已下過所,關司捉獲者,其物没官。若已度關及越度,被人糺獲,分其物,分賞捉人,一分入官。
諸越度緣邊關塞者,徒年。共化外人,私相交易,若取與者,一尺徒年半,疋加一等,十五疋加役流。
疏議曰:緣邊關塞,以隔華夷。其有越度此關塞者,得徒年。以馬越度,準上條減人等,合徒一年。餘畜減等,杖九十。但以緣邊關塞,越罪故重。若從關門私度人畜,各與餘關罪同。若共化外蕃人私相交易,謂市買博易,或取蕃人之物,及將物與蕃人,計𧷢?一尺徒年半,疋加一等,十五疋加役流。
私與禁兵器者絞,共婚姻者,流千里。未入、未成者,各減等。即因使私有交易者,準盜論。
疏議曰「越度緣邊關塞,將禁兵器私與化外人者,絞,共婚姻者,流千里。其化外人越度入境,與化內交易,得罪並與化內人越度交易同,仍奏聽敕。出入國境,非公使者不合,故但云「越度」,不言「私度」。若私度交易,得罪皆同。未入者,謂禁兵器未入,減死等,得徒年半。未成者,謂婚姻未成,減流等,得徒年。因使者,謂因公使入蕃,蕃人因使入國。私有交易者,謂市買、博易。各計𧷢?準盜論,罪止流千里。若私與禁兵器及婚姻,律無别文,得罪並同越度。私與禁兵器、共婚姻之罪。準别格:諸蕃人所娶得婦女妻妾,並不得將還蕃內。準主客式,蕃客入朝,於在路不得與客交雜,亦不得令客與人言語。州縣官人若無,亦不得與客相。即是國內官人、百姓,不得與客交關。私作婚姻,同上法。如是蕃人入朝,聽住之者,得娶妻妾。若將還蕃內,以違敕科之。
諸緣邊城戍,有外姦內入,謂非衆成師旅者。內姦外出,而候望者不覺,徒一年半;主司徒一年。謂內外姦人出入之路,關於候望者。
疏議曰「國境緣邊,皆有城戍,式遏寇盜,預不虞。其有外姦內入,謂蕃人姦,或行間諜之類。注云:謂非衆成師旅者。依周禮,五百人旅,千五百人師。此謂姦寇抄掠者。若成師旅,自依擅興律:連接寇賊,被遣斥候,不覺賊來,徒年。有內姦外出者,謂國內人姦,出向化外,或荒海之畔,幽險之中,候望之人不覺有姦入出,合徒一年半。雖非候望者,但是城戍主司不覺,得徒一年。謂內外姦人出入之路,關於候望者,目所堪關,謂在候望之內。
其有姦人入出,力所不敵者,傳告比近城戍。若不速告及告而稽留,不即共捕,致失姦寇者,罪亦如之。
疏議曰:其有姦人入出,所經城戍,皆即捕之。若力所不敵者,即須傳告比近城戍,令共捕逐。若不速告及告而稽留,不即共捕,致失姦寇者,並徒一年。
諸烽候不警,令寇賊犯邊,及應舉烽燧而不舉,應放多烽而放少烽者,各徒年。
疏議曰:烽候,謂從緣邊置烽,連於京邑,烽燧相應,以非常。放烽多少,具在别式。候望不舉,是名不警。若令蕃寇犯塞,外賊入邊,及應舉烽燧而不舉,應放多烽而放少烽者,各徒年。
若放烽巳訖,而前烽不舉,不即徃告者,罪亦如之。以故陷敗户口、軍人、城戍者,絞。
疏議曰:依職方式:放烽訖而前烽不舉者,即差脚力徃告之。不即告者,亦徒年。故云「亦如之」。以故陷敗,謂從「烽候不警」及「應舉烽燧而不舉」,或「應放多烽而放少烽」,或「放烽訖而前烽不舉,不即徃告」等,以故陷敗户口,或是軍人及城戍者,各得絞罪。
即不應舉烽燧而舉,若應放少烽而放多烽,及遶烽里內輒放煙火者,各徒一年。
疏議曰:依式:望煙塵,即舉烽燧。若無故,是不應舉。若應放少烽而放多烽,及遶烽里內,皆不得有煙火,謂晝放煙,夜放火者。自「不應舉烽燧而舉」以下,各徒一年。放烽多少,具在式文,其隱祕,不可具引。如有犯者,臨時據式科斷。
故唐律疏議卷第八
